少數民族概況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新中國成立后,通過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共有56個。由於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政府(無論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權)雖都有一套關於民族事務的政策和制度,但民族間卻無平等可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制定了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正確的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方針和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團結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政策。新中國成立后,根據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意願,中國政府採取不同方法先後在少數民族地區逐步實行民主改革,並在50年代末完成。這場改革廢除了領主、貴族、頭人等特權者的一切特權,消滅了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舊制度,使千百萬少數民族群眾翻身解放,獲得人身自由,成為國家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建國幾十年來,我國各民族結成了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曾經長期被壓迫、遭歧視的少數民族真正變成了國家的主人。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一些新中國成立前社會形態尚處於原始社會末期、奴隸制度或封建農奴制度下的少數民族,在短短的幾十年裡跨越了數百年乃至數千年的歷史鴻溝,跨入了現代社會。
中國各民族分佈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相互交錯居住。漢族地區有少數民族聚居,少數民族地區有漢族居住。這種分佈格局是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間相互交往、流動而形成的。中國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佈很廣。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少數民族居住,絕大部分縣級單位都有兩個以上的民族居住。中國的少數民族主要分佈在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西藏、雲南、貴州、青海、四川、甘肅、遼寧、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灣等省、自治區。中國民族成分最多的是雲南省,有25個民族。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政府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國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相當於省一級的民族自治地區──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又相繼建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截止到1998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56個民族鄉。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佔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的面積佔全國總面積的64% (注1)。自治地方的數量和布局,與中國的民族分佈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截至1997年,民族自治地方總面積達616.29萬平方公里,佔全國總面積的64.2%;草原面積30000萬公頃,佔全國草原面積的75%,中國著名的5大天然牧區,都在少數民族地區;森林面積5648萬公頃,佔全國的43.9%;林木蓄積量52.49億立方米,佔全國的55.9%;水力資源蘊藏量4.46億千瓦,佔全國總量的65.9% (注2)。此外,還有大量的礦藏資源,以及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和旅遊資源。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對少數民族實行了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為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有關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區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但其政策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這使得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全國五次人口普查結果表明,中國少數民族:1953年7月1日為3532萬人,1964年7月1日為4000萬人,1982年7月1日為6724萬人,1990年7月1日為9120萬人,2000年11月1日為10643萬人。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堅持貫徹執行民族平等和語言平等的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得到了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都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在50年代組織人員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建立專門的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民族語文專門人才,幫助有語言無文字或有文字但不完備、不通用的民族創製、改進或改革文字,推進少數民族語文在各個領域中的運用。這些民族文字主要在雙語教學、成人掃盲、新聞出版等領域使用。
中國是一個有着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眾性地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制定了具體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少數民族中信仰藏傳佛教(俗稱喇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門巴、普米、納西7個民族;信仰上座部佛教(俗稱小乘佛教)的有傣、布朗、德昂等民族和部分佤族;信仰伊斯蘭教的有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保安、撒拉、柯爾克孜、塔塔爾、烏孜別克、塔吉克10個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彝、苗、拉祜、景頗、傈僳等族的一部分。俄羅斯和鄂溫克族的一小部分人信仰東正教。在獨龍、怒、佤、景頗、高山、鄂倫春、珞巴等一些少數民族中,還保持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種信仰。各民族群眾,不論信仰何種宗教,他們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少數民族散居的地區,他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