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如果要用在人與人構建而成的體系中,那麼直的就應該是在外在的法律和內在的道德約束下人們所形成的一種行動準則。
有觀點認為,人們想要自在的生活,卻需要打破秩序。而我覺得如果一個人真的想要明白自在的含義,他們他也會明白自己不能不受秩序的驅使。
秩序是社會安定的基本保障,自從人類創造出的文明秩序的具象化產物,就是法律。它在我們的生活中如影隨形。法律的存在意義是維持基本的社會公平穩定,法律的基礎是道德,道德則從內部使人們趨向於遵從法律,從而使社會在穩定上更添一份和諧。一個人要想自在的生活成為一個穩定的社會與文明的議員,是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就拿離我們並不算太遙遠的中東,舉個例子,伊拉克城市曾是一個和平而繁榮的國家,然而其國民受某些勢力的誘導與煽動,公然打破了社會秩序,推翻了自己的國家政權,自那以後便再也沒有了法律和道德的環境中飽受戰亂之苦,別說自在的生活,就連生存都成了問題,如果沒有了秩序,行為沒有了約束,就會在慾望的驅使下無限放大,並最終導致文明的崩解,這樣無疑是開歷史的倒車,愚蠢至極。
可中日旨在秩序的驅使下生活,也終究算不上自在,其實秩序所規定的終究不是該做什麼,而不是不該做什麼。遵守秩序,獸秩序趨使何止受制行,趨勢並不相同,在不觸犯法律與道德,僅限前提下的自在,才是可持續合理的自在。如果一個人所興奮的自在,是不受任何約束,沒有任何秩序,僅有叢林法則。是用的自在,那麼他所嚮往的社會永遠無法與發達的文明共存,所謂自再僅僅停留在滿足自身的慾望這一層面上。
要達到真正的自在,其實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給出了方法,70則從心所欲,不逾矩。一個人如果真正興奮到得,那麼他的一言一行自然就會合乎法理,這樣的人即使隨心所欲的生活,也不會成為社會中的不安定因素,只有這樣的自在,才是真正可行的自在。
做秩序的守護者,守護真正自在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