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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政治學對系統法學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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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在其《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一書中,運用系統思想,運用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將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視為具有系統意義的現象,進行系統分析。我們可以把他的政治學理論成為系統政治學理論。由於戴維.伊斯頓所運用的研究方法屬於系統科學方法,而且政治學與法學同屬於社會科學,在學科特點上有很多相通之處,而且很多政治生活、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就是法的現象。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系統政治學視為理解和認識系統法學的一個模式、樣本、範例或參照物。可以說,系統政治學對於系統法學研究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義,至少可以啟發我們思考以下問題。

  第一、關於系統科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的理論地位。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然是研究政治學一般理論的唯一通攬全局的方法和高屋建瓴的視角,不幸的是,迄今它尚未遇見過競爭對手,還沒有被其他政治學研究方法所取代。系統科學方法歷來主張應有一個充分包容性的概念框架結構,由此來鑒別政治生活的基本範圍,顯現這些範圍與其他領域的關係。系統科學方法構建了一個結構複雜的網絡,這一網絡是由若干機構以及一個個行為模式所組成的,稱為“政治系統”。系統科學方法現在仍不失為政治學一般理論繼續發展的出發點。[1]

  戴維.伊斯頓的系統政治學在西方政治學界是獨樹一幟的成功的政治學理論,他對系統科學方法以及系統政治學的評價決非誇大之辭。按照我國的目前的系統科學理論,戴維.伊斯頓在幾十年前所進行的系統政治學研究只是運用了一小部分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統科學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並沒有得到解釋、說明、闡述或運用。在系統科學已經獲得相當發展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不運用系統科學方法來促進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低估系統科學方法的能量,沒有理由漠視系統法學的發展,沒有理由再對系統科學方法抱有懷疑的或保守的態度。雖然系統法學作為我國法學的一種法學理論還處於探索之中,但是我認為,我們有理由對系統科學法學方法和系統法學給予一個高度的肯定和評價,有理由相信系統法學在我國法學研究領域也能夠獲得巨大成功。我們應當把自己的學術目標和理想設定在一個很高的層次上。理想總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達的目標上。戴維.伊斯頓已經到達了系統政治學這個目標,因此,我們也應當向系統法學這個可能到達的目標前進。理想又總是把目標設定在已經前進的方向上。我國法學界已經向系統法學這種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的目標前進了20多年,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行某種跨越式的前進。

  第二、系統法學研究需要的什麼樣的勇氣、智慧和毅力。在戴維.伊斯頓看來,進行系統政治學研究必須同時具備理論勇氣、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維.伊斯頓認為:一方面,政治學理論是很廉價的,到處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學理論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來我們只能在像系統政治學這樣的一些宏觀政治學理論和沒有政治學理論之間加以選擇。在政治學研究中,在系統政治學研究中,我們不能“總是在未經表達的一系列設想、沒有聯繫起來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來的若干概念之間徘徊流連”,我們應當有勇氣毅然決然地去“博取更強烈的理論自我意識,去把握更縝密的理論邏輯”。在戴維.伊斯頓看來,系統政治學的研究“與理解人類社會現象的較廣泛目標息息相關”,只能“按照事物的內在邏輯做出選擇。當然,這種事物的內在邏輯只是與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相對而言”。由於政治系統時非常複雜的,解釋和描述政治系統的網絡結構和“內在邏輯”,不可能不包括“知識的幻想、直觀、傳統或偶然”的成分。對於個別研究者而言,“對資料隨意進行研究,不受正規的理論限制,大概是一種最適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選用這種方法,“就必須具備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適用於排解疑難問題的靈活多變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為了點燃思想的火炬而艱苦摸索的堅韌毅力等等許多品質”。 [3]

  實際上,戴維.伊斯頓的很多觀點,可以視為對我國法學整體狀況的真實評價和真實寫照,值得我們深刻反思。儘管這種評價聽起來相當尖銳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願意接受。就系統法學研究而言,我國法學界總體上表現出來的敏銳、勇氣、智慧和毅力都是遠遠不夠的。我作為一個“個別”的系統法學研究者,從某種角度來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終就是“對資料隨意進行研究,不受正規的理論限制”,我也只能這樣做。戴維.伊斯頓認為這種方法“大概是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備進行系統法學所需要的勇氣、智慧和毅力。

  第三、將系統法學作為法學的一般理論進行研究。戴維.伊斯頓認為,理論的概括性和連貫性是甄別所有理論的兩種特性。理論的概括性是指法學理論所包含的論題的範圍 ,“它們從非常有限的數據到最廣泛的數據,各不相同”。理論的連貫性是指構成理論的命題之間的連貫程度。根據這兩種特性,理論可以分為三種:單項概括理論、局部理論和一般理論。單項概括理論的數量是很多的,它們僅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數據,適用於為數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單項概括理論的基礎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論。關於政黨、組織、利益集團、領導權力、行政行為、聯盟等政治學的局部理論,只是研究政治系統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沒有說明這些局部理論自身各自都與一個更大的邏輯、更大的理論整體或更廣闊的領域相吻合。這些局部理論之間,也就是“邏輯尚不確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處”,就成為了政治學研究的處女地,“而這正是一般理論幫助測定的區域”。系統政治學就是可以說明各種局部理論之間的關係,並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連貫性的政治學的一般理論。[4]

  在這裡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戴維.伊斯頓關於政治學理論的三種劃分,與前面所說的劉永佶關於單一性論題論述體系、集合性論題論述體系和學科論述體系的劃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維.伊斯頓將系統政治學作為一種政治學的一般理論進行探索,這啟發我們也應當將系統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的一般理論進行探索。在這種探索中,應當盡量概括我國法學已有的單項概括理論或單一性論題論述體系,以及局部理論或集合性論題論述體系,不論它們是共識性的研究成果,還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統法學是價值無涉的實證主義法學。戴維.伊斯頓認為,很多政治學研究就是選擇一些價值作為基本原則,圍繞它建構一批概念和命題。由此獲得的一些政治學理論作為局部理論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臨甚為狹窄的前景。我們現在缺乏的是系統闡述政治學理論問題的一種明確方法。這種方法並不關注特定的政治的價值問題,而是拓展自己的視野,致力於處理各種政治系統所面臨的永恆問題。物理學中已經有了關於運動的一般理論,生物學中已經有了關於生命的一般理論。與此相應,我們在政治學中也應當有一個論述政治生活中心過程的一般理論。在系統政治學理論中,我們可以尋求到一種理性方法,藉此把握最具綜合性的問題,進而在最一般層次上打開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採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們確認,形形色色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變為我們研究的領域,政治學理論研究和探討的實質就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們不會再滿足於維護某些與西方文明的歷史進程所產生的利益相關的中心價值。相反,我們必然會不分時間與空間,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統是最民主的還是最專制的,是最原始的還是最發達的,是最傳統的還是最現代的,只是關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統所面臨的最一般問題。[5]

  戴維.伊斯頓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價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種價值無涉的系統思想和系統科學方法來分析和描述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統政治學理論是一種實證主義的政治學理論。在我國法學界,人們圍繞着多樣的法的價值,構建了很多法學理論。只不過有人偏愛自由、民主、人權、正義等法的價值,有人偏愛秩序和國家統治等法的價值。這些法的理論把研究範圍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現象上,不能說是關於法的現象的一般法學理論。系統法學以價值無涉的系統科學方法來研究涉及價值的法的現象,因而是一種實證主義法學理論,各種形形色色的法的現象,都是系統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範圍。

  在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看來,如何構建系統政治學的論述體系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戴維.伊斯頓的很多關於構建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的闡釋是非常耐人尋味的。他認為,“一般理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釋它所適用的經驗系統行為,完全要看組成這種理論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邏輯連貫性。一個一般理論若是構成了一個思想演繹系統,一整套經驗上正確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遞降的順序,從特定的假設、前提和公理中演繹出來,這個一般理論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實現了其最大價值”。戴維.伊斯頓並沒有認為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完整地提供了現成的演繹性命題或可以用來進行演繹分析的概念框架,也並沒有認為他的系統政治學理論是完全按照演繹分析的方式構建的,是在貧瘠的政治學理論土壤中一夜之間突然綻放出的一朵“演繹理論之花”。但是他認為系統政治學理論是有可能這樣構建起來的,而且意識到這一點有助於為承認和接受系統政治學研究能夠取得的成就“留下餘地”。[6]

  戴維.伊斯頓在構建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的過程中還發現,很多相關的研究成果都是間歇式問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現出對已有的研究成果沒有太大的興趣或與其無關。在戴維.伊斯頓看來,這種“嚴重缺乏現成的理論概括”和“缺乏累積性研究”的狀況,使得系統政治學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為一個邏輯上鬆散的一般理論統一體”,而只能採取循序漸進的步驟,“使理論探究範圍限於易駕馭的邊界以內”,在“探知一系列演繹性命題”和“尋求以最起碼的連貫性擺脫純粹收集和處理資料水平的、鬆散關聯的一系列該概括”之間求得某種適當的平衡與結合。不論如何,要想使系統政治學研究取得重要而極為有益的進展,“發展邏輯上相關的一系列概念,創構一個最高層次上的總體概念框架”,“圍繞此框架,漸漸述及更加複雜的理論結構”,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中,人們可以發現和確定用來分析政治系統的穩定而明確的分析單元。[7]

  戴維.伊斯頓在《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的論述體系中,一方面有選擇地將系統、輸入、輸出、反饋等一些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進行演繹,同時也從大量的政治現象、政治學理論和學說中,有選擇地提煉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綜合性和歸納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體、當局、典則、壓力、願望、支持等等,並且盡量使這些概念以及相應的命題與那些演繹性概念和演繹性命題相吻合、協調、一致和相互溝通。在這種論述體系中,政治系統是核心概念,輸入、輸出、反饋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體、當局、典則、壓力、願望、支持等概念是兩類主體概念。這兩類概念構建了一個高層次的總體概念框架。在這個總體概念框架之內,戴維.伊斯頓對政治生活作了相當徹底的系統分析與綜合,形成了很多新的關於政治系統的分析單元。在這種論述體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統論和控制論的概念和術語,大量的人們所熟知的傳統的主流性的政治學理論和學說被肢解了,並被整合到一個概括性和連貫性的概念框架結構中。我認為這種獨樹一幟的系統政治學論述體系,隱含着政治學學術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願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說不願看,也看不懂。

  我們在系統法學研究過程中幾乎面臨著戴維.伊斯頓在這裡所說的全部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演繹、分析與歸納、綜合的關係問題。我們在系統法學研究中能夠意識到這些問題,並適當地解決這些問題,根據法學和法的現象的特點,“發展邏輯上相關的一系列概念,創構一個最高層次上的總體概念框架”,系統法學也就向成熟的法學理論邁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如何使我國法學界願意和容易理解系統法學這個法學流派和法學理論。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參考文獻

  [1]引自:《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美,戴維.伊斯頓 著,王浦劬 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前言的《社會科學、政治科學主要趨勢回望》,第6-7頁。

  [2] 《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美,戴維.伊斯頓 著,王浦劬 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第1 頁。

  [3] 同前,第557-558頁。

  [4] 同前, 7-10頁。

  [5] 同前,第15-19頁。

  [6] 同前,第10頁。

  [7] 同前,第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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