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業賄賂在我國已達到很嚴重的程度,它幾乎存在於每個行業、泛濫於市場的各個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領域做生意的“潛規則”,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員腐敗案件,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廉潔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論是從經濟方面,還是從政治方面考慮,都必須對商業賄賂進行嚴厲打擊。我想,這是中央決定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監會下達的《關於保險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表示要把車險、銀行代理保險、團體保險以及此前較少提到甚至有點忽視的大型商業保險項目作為專項檢查,並以中介機構作為專項治理的重點,以自查自糾和專項檢查作為這次治理行動的主要方式。我們要認識到此次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對保險業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機會。過去,在習慣上,人們把商業賄賂只看成是不正當競爭,不當成腐敗,而事實上,商業賄賂就是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它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不僅阻礙了保險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還增加了公司的經營成本,造成資產流失,也令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敗壞了社會風氣,腐蝕了黨員幹部和保險員工隊伍。這就是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商業賄賂在腐敗滋生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那麼,治理商業賄賂如何才能治標又治本呢?我認為最主要的是要偵破幾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讓人們改變習慣,不再敬畏“潛規則”,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業賄賂,僅靠宣傳是遠遠不夠的,也就是說,不僅要讓人們通過媒體知道有人因商業賄賂受到處罰,更要讓群眾通過執法執紀機關查辦案件,看到身邊的人因搞商業賄賂受到處罰。只有這樣,人們才會改變觀念,樹立信心。當然,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最根本的還是要建立長效機制。不可否認,我國現有的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範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糾、專項檢查、查辦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設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險企業內部建立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財務工作人員本身就有着對企業資金運用的各個環節的敏感性和監督的職責,因此財務人員對防止企業資產的流失和浪費,起着自覺依法辦事,依法經營的管理、監督作用;其次,保險企業要完善員工的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推行反商業賄賂的承諾。
現在,治理商業賄賂戰鬥的號角已經吹響,只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 ,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一定會得到遏制,一定會還原廓清公正的道德觀念,重建健康、有序的保險規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