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隨即,開發區保稅區工委和開發區機關黨委相繼下發文件,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和各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以學習兩個“條例”為主線,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的黨風廉政學習教育月活動。
作為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西區辦公室主任和西區辦黨支部書記,我深刻認識到這次活動意義的重大,立即召開西區辦黨支部會議,組織全體黨員採取逐章逐條研讀、討論的方式,認真學習了兩個“條例”全文。此外,我在工作之餘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閱讀了胡錦濤、吳官正、張立昌等領導同志在不同場合發表的關於學習兩個“條例”的講話及《人民日報》等媒體的有關文章,從不同角度體會兩個“條例”的精神實質。
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表明了我們黨對加強自身建設,永遠保持先進性的決心,其中《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試行,標誌着我黨的反腐敗工作由“運動型”轉向了“制度化”,由事後懲治為主轉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約和制衡為主,是我黨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重大舉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下面,我分別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紀律處分條例》談一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制定,使黨內監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保證。基於對新時期黨內監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認識,我們黨在十三屆六中全會就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十四屆四中全會、十五屆六中全會再次提出這一任務,十六大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要不斷強化黨內監督。經過13年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條例”終於形成並正式頒布。“條例”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作為主線,突出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監督制約和保護支持相結合,系統總結了黨內監督工作的歷史經驗,集中彙集了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在黨內監督方面創造的新鮮經驗,充分體現了新形勢、新任務對黨內監督工作的客觀要求,全面反映了黨中央關於新時期黨內監督工作的各項部署,對黨內監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導性、操作性很強的黨內基本法規。制定這部條例,充分展示了我們黨無私無畏、敢於正視和解決黨內各種矛盾和問題、敢於面對和克服前進道路上各種困難和風險的決心和信心。
通過深入領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精神實質,我認為學習“條例”應該把握以下幾點精髓:
第一,“條例”明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是發展黨內民主,黨內監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監督,是兩者的結合體。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着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如: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后,要接受黨員幹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在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後,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等都是對這一思想的具體體現。
第二,“條例”明確,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點。“條例”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抓住了加強黨內監督的關鍵。比如,“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規定了如何反映對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內的各級領導幹部的意見;規定了通過巡視制度,加強對省(部)、地(市)兩級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這些規定得出台,鞭策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一定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同時,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都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三,“條例”突出了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制度型”監督是“條例”的一大鮮明特點,標誌着我們黨的監督工作進入了一個更為成熟和完善的階段。“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監督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對過去的規定作了充實和完善,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等;有的是把近年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制度加以規定,如“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等。“條例”還對“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們黨執政50多年來豐富經驗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