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03年12月31日發布實行。下面談談我學習后的一些認識。
通過認真閱讀文本和聽取省學習報告會,我深深地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是加強黨的建設和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監督條例》和《處分條例》是姊妹篇,前者着重於預防,後者着重與處罰。兩個《條例》都出現了許多創新和亮點。
在《監督條例》中,首先,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委作為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個委員會之一,不能等同於同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認識,一個原因是紀委的監督地位規定不清。按照監督條例規定,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從領導關係而言,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從職責劃分而言,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在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乃至查處違紀犯罪案件上有相對獨立性。
其次,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架構是個“金字塔”,對權力的監督則應呈“倒金字塔”。權力有多大,對其監督的力也應有多大。如同汽車一樣,動力越大,制動功能就越要強大,否則必然出事。將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列為監督的重點,既是制約和預防,更是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寫到這裡,我不禁想起了河北“程維高案件”,從1995年起,在石家莊建委工作的科級幹部郭光允就開始寫匿名信,舉報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的違紀和腐敗問題。但他卻因此被開除黨籍,並在勞教所里度過兩年時光。郭光允現在疾病纏身,除了高血壓、糖尿病和冠心病外,還有嚴重的胃病。這些病都和郭光允長期舉報而受迫害有關。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程維高當時受到有效的監督,如果舉報人能受到有效保護,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大地又何以會出現這樣令人悲痛和心寒的慘劇?!
再次,首次規定了黨代表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從而為全面深入推行黨代會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點。按照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行使監督權,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改變了過去要求黨員和黨代表履行義務多,而保障其行使權利少的狀況,結束了各級黨代表一會幾天就終止其使命的歷史,這對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大的意義。
最後,將各地在實踐中探索並總結的監督辦法和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條例第三章用10節的篇幅,分別對10項監督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巡視、詢問和質詢等,則成為制度監督的創新和亮點。比如巡視制度,既有利於解決“同體監督”軟弱無力和“看得見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見”的問題,又有利於克服少數“一把手”腐敗過程中“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於監督,事後基本不是監督”的弊端。又如,實行述職述廉制度,可經常使領導幹部明白其權力的來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後,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着“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定進一步條例化、制度化、規範化、具體化。與以往相比,我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新的條例經過實踐並修改以後,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明確指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應該知道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紀律作為處在道德規範和法律法規之間的一種規範,應當起到拾漏補缺,彌補法律和道德之間空當的作用。在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的國家法律的規定,並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程,使紀律處分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操作性。
其次,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重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於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不斷增強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