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課程改革下的高中語文教學反思
丁愛軍
自語文新課程標準在全國實施以來,高中語文課程標準改革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着。廣大高中語文教師在學習新課程標準的同時,努力在課堂教學中不斷踐行新課標的理念,大力改革課堂教學,給語文教學帶來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但在進步的同時,我們也不難發現,由於教師之間存在素質差異,有些教師沒能真正領會新課程標準,盲目追求形式主義,導致課堂教學華而不實,收效甚微。由此可見,新課程改革背景下的高中語文教學“病”得不輕,主要有以下幾種癥狀。
一、教學內容重人文性,輕工具性
語文新課程標準明確指出:“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統一是語文課程的基本特點。”傳統的語文教學教師過度關注語文課程的工具性,上課時強調語文知識的傳授,忽視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情感體驗,課堂上缺乏思維的碰撞、情感的熏陶,語文課程的育人功能沒有得到發揮。新課程實施以後,廣大教師充分認識到了語文課程人文性的重要,這是可喜的現象。
然而,有些教師卻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曲解了語文課程標準的精神,高舉“人文”教育的大旗,把語文課上成了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的“政治課”,淡化了語文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基本技能的培養,課堂上聽不到琅琅的讀書聲,看不到對文本字斟句酌,欣賞不到學生對文本獨特的感悟。這種“重人文性、輕工具性”的語文教學,失去了語文學科最本質的功能,導致學生讀起課文斷斷續續,寫起文章空洞無物,說起話來吞吞吐吐,何談語文素養的提升,更談不上“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統一”了。
二、教學方式重活動,輕訓練
活動化的教學方式能為學生創設輕鬆、愉悅的學習氛圍,激發學習興趣,提高學習效果。但有些語文教師不是從根本上去轉變教學觀念,而是過分放大活動在教學中的作用,過度在活動的多樣性和新奇性上下工夫。於是課堂上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熱鬧的活動,濫用多媒體手段,讓學生畫一畫、演一演、議一議,這樣似乎是豐富了教學方式,激發了學生的興趣,活躍了課堂氣氛,但課文卻被放到了一邊,大量的活動擠佔了學生閱讀文本的時間,擠去了對學生字詞句篇的訓練,擠去了學生對課文謀篇布局的揣摩,語文課程的語文味喪失殆盡,這樣的語文課還能算是語文課嗎?
如在教學《歐也妮·葛朗台》時,有一位教師想通過表演讓學生體會葛朗台語言的特點和神態的變化,但事先並沒有給學生充足的時間去閱讀,學生還沒能體會葛朗台語言的特點,也沒有進行必要的準備,就匆匆上台表演,結果導致全班學生哄堂大笑,使得表演無法進行下去。這樣的表演效果可想而知。
其實,我們的語文課堂需要生動的活動來激發學生的興趣,但更需要的是讓學生動靜結合,靜心思考,潛心會文,對學生進行扎紮實實的語文訓練,使之在潛移默化中習得語言,提升語文素養。
三、學習方式重形式,輕效果
高中語文新課程標準在“教學建設”中要求“積極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小組合作學習因具有能充分體現學生學習主體性、引發學習動機、激活學生思維的優點,已經逐漸得到廣大教師的認可。於是有些教師就錯誤地以為合作學習使用得越多越好,課堂上合作學習到處可見。只要教師一提出問題,就讓學生開始分組合作學習。學生的討論聲、爭吵聲此起彼伏,課堂氣氛熱鬧非凡。
可是嘈雜的背後,學生究竟有多少收穫呢?其一,這樣的分組學習缺少合理、明確的分工,沒有建立小組合作機制,真正參與其中的只有少數優秀的學生,而其他學生則作壁上觀,要麼一言不發,要麼閑話家常;其二,教師在提出問題讓學生討論前,沒有事先布置學生進行充足的準備,如對文本的閱讀體驗、對問題的獨立思考等,因此學生的討論浮於表面,不夠深刻,學生的個性得不到張揚;其三,在討論過程中,教師沒有發揮好主導作用,袖手旁觀,放任自流,缺少過程性的指導,學生的討論往往脫離了文本的中心和重點;最後,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適合合作學習,過於簡單、缺乏思考性的問題只能是浪費時間。
如在教授《寬容序言》一課時,一位教師設計了兩個問題讓學生討論:一是了解課文大意,概括主要內容;二是從文中找出描寫人物的有關語句,感受其形象特點,理解深層的含義。由於第一個問題比較淺顯,學生完全可以通過閱讀獨立解決,根本不需要討論,讓學生合作學習反而是浪費了寶貴的時間。第二個問題學生大多能參與討論,但在大組交流時只有一個小組的代表彙報,沒有一個學生提出異議,可見參與討論的學生並不多,討論的質量也不高,這樣的合作學習不要也罷。
其實,真正的“合作學習”是學生在小組或團隊中為了完成共同的任務,有明確責任分工的互助性學習。所以,討論前必須讓學生明確本小組的“共同任務”,以及自己擔任的角色和承擔的任務。只有這樣,小組內的成員才能人人參與討論,真正體現合作學習的內涵。否則,合作學習只能是流於形式。
總之,高中語文新課程改革任重而道遠,廣大語文教師作為新課程的實踐者,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正確解讀和踐行新課程標準,把准語文教學的“脈”,對症下藥,才能使語文教學健健康康地走進新課程。
作者單位:江蘇省海安縣李堡中學(22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