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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機關幹部構建和諧社會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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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機關幹部構建和諧社會心得體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出發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體現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和共同願望。構建和諧社會既是對我們工作的一個總的要求,也為我們每一個中青年幹部提供了施展才華的空間。構建和諧社會不是一個空洞的政治口號,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置身其中,紮實工作。當前,我市正處在快速發展,跨越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日新月異,同時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也不斷湧現,這些都對我們構建和諧社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要建設成為東隴海線上第三大城市和第三大工業城市,首先是要發展,但這個發展必須是可持續發展,必須不能以犧牲和諧為代價。作為一名在人大機關的幹部,我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努力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地方人大要堅持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地方經濟發展履行好各項職權,為建設小康社會多作貢獻。首先要積極服務經濟發展。通過對政府工作報告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審議和執行情況的監督,通過相關視察、調查,及時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見、建議,以對政府的經濟工作產生積極的影響,促使政府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創新思維,始終用先進科學的理念指揮經濟發展工作。其次要切實保障經濟發展。要特別加強對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關注,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工作重點開展檢查、視察、調查,通過行使好人大的法定職權,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對於政府通過實踐檢驗確有成效的做法和經驗,要通過一定渠道和形式給予宣傳和表揚,進一步激發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對於政府在指揮經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失誤,要及時溝通、交換意見,毫不避諱地指出,促進依法行政;對於阻滯和影響本地經濟發展的環境、政策等問題,要不遺餘力地幫助解決,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支持政府的工作。

  2、堅持並實現公平正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社會基礎。要充分履行地方人大的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公平、規範的權力運行環境。一是要督促政府維護社會公平,為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經濟、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動提供公平的機制、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的發展機會。二是要督促政府高度重視和處理社會矛盾,努力建立合理的社會結構、融洽的社會關係,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嚴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使每個人都能從中獲得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與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三要督促政府加快職能轉變,健全社會組織機制,完善社會管理、服務功能,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社會安定有序的運行機制,協調各方面利益 關係,使社會運行呈現出持續、連貫、平穩的運行態勢,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團結。四要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堅決制止司法領域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公民的權力和社會公正和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會氛圍。五要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為人大科學決策、作出決議決定以及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社會各階層的群眾利益 ,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撐。要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高度關注民生,督促政府落實“三個最低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對低收入階層、困難和弱勢群體要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堅決糾正徵收徵用地、城鎮房屋拆遷、企業違法排污、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損害群眾利益 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切實解決群眾上學難、上學貴和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同時要認真做好人大信訪工作,及時幫助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

  3、發揮人大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從體制、機制和隊伍建設等方面入手,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行政決策機制創新,依法核准、合理界定政府及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決策跟蹤反饋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開、聽證、聽取意見等制度,建立健全權責明晰、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反應快速的行政執法協調機制,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全面建設法治政府。要深化普法教育,大力推動以憲法為核心,以各級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為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和改進面對全社會的普法教育,在全社會逐步形成人人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善於發現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中涉及構建和諧社會全局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矛盾和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4、切實行使好選舉任免權、監督權,為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提供組織基礎。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幹部,是代表人民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擇和確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黨的幹部路線,正確處理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權的關係。堅持幹部德才標準和任職條件,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注重群眾公認,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幹部經過法定程序選舉、任命為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要通過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工作評議、述職評議等有效的監督形式,加強對選舉、任命幹部的監督,使選舉、任命幹部按照人民意願和社會需求依法運用公共權力,促使他們廉潔勤政,依法行政,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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