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持全處黨員領導幹部以及全體工作人員清正廉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處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處黨員領導幹部和全體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或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對無法拒絕而接受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論價值多少都必須在一個月內向處紀委辦公室申報並登記。
第三條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進行登記后,由紀委辦公室與經理辦公室、財務科等部門共同酌情處理。
第四條 全處黨員領導幹部和全體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隱瞞不報或申報不實,據為已有的,按非法所得處理;對以各種形式或名義索要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按索賄處理。
第五條 全處黨員領導幹部和全體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根據所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按市場價格摺合人民幣,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 全處黨員領導幹部和全體工作人員,代表本單位和部門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應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按照以上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本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七條 加強禮品管理,對貴重或容易損壞變質的物品應及時上交,並辦理好移交手續。
第八條 本規定由處紀委負責解釋,並負責監督檢查。
禮品禮金登記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