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條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註明預借金額;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 零星購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採購部門作出書面採購計劃;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五條 借款限額:
1.除特殊情況外,借款金額一般以不超過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為限。
2.駕駛員、採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領用備用金的個人,要定期(不定期)報銷,報銷后預借備用金數額不得超出規定限額。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八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九條 財務部門在每月底進行暫借款清查,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催其在規定時間內(原則為5天)清帳,否則從工資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解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