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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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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明確出差流程,確定出差各項補貼標準,有效控制出差費用,規範出差管理。

  二、適用範圍:

  江蘇聖行航空動力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江蘇聖安眾合置業有限公司

  所有員工

  三、出差審批流程

  1、公司人員出差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明確出差時間、地點及工作內容,經部門經理確認,部門人員出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經分管總經理審批即可;部門負責人出差,需由分管總經理確認,董事長審批;總經理副總出差由董事長確認簽批。

  2、若出差人員需要預支差旅費,必須持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經審批後方可借支。借款在1000元以下者,由分管總經理簽字,借款在1000元以上者,須由董事長簽字,董事長不在,可由分管總經理代簽。

  3、出差人員出差前,必須將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案,在出差途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出差地點和時間,應事先徵得部門經理及分管總經理同意,並及時報行政部備案,否則,新的出差地部分差旅費不予報銷,超出時間按曠工處理。

  4、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員工出差行程及出差時間,並進行有效監控。

  四、差旅費報銷標準(見附表)

  1、交通費

  (1)依票據報銷。出差人員以乘坐普通車、船、火車座票、硬卧為主,坐車時間超過8個小時者,可以乘坐上一級標準。乘坐飛機或火車軟卧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需報總經理批准(外地需電話聯繫徵得同意,返回後補辦手續),否則超額費用自負。

  (2)市內公車費:按出差補貼標準進行報銷。

  2、住宿費

  (1)住宿費報銷限於在該地停留兩天或以上(指需要安排住宿),原則上要求當日返回;住宿費以實際住宿天數平均計算,超出部分自負。

  (2)長期出差: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地方(或相鄰)出差天數超過7天以上者,住宿標準下浮5%;

  (3)多人出差,同性員工住宿標準下浮15%(異性員工住宿標準不變)。

  3、通訊費:為便於公務聯繫,享有通訊費的員工手機一律不得擅自關機,否則不享有當日通訊費。

  4、特殊情況報銷標準

  (1)赴外地開會(學習)者,若會議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已由主辦單位統一開支,或支付的會議費中已包含伙食費、住宿費內容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費。

  (2)出差人員若住宿費、伙食費及車旅費已由客戶、公司業務相關單位支付的,不允許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報銷,違者,一經查實,酌情處以1-2倍罰款。

  (3)陪同領導(專指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出差、接待賓客、代表領導出席會議或參加活動按票據實報實銷,但要在報銷單上加以說明或附會議通知。

  (4)出差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按職務補貼/24小時*實際出差的時間;

  (5)出差家鄉無差旅補貼,僅報當日公交車費;

  五、差旅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差畢報銷差旅費必須先到人力資源部確認考勤(即出差時間)后,方可到財務部憑《出差申請單》及票據根據財務制度報銷。

  2、出差人員差畢,必須一周內向財務部門報銷結帳,多退少補,不得拖帳,不足部分可從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以財務審核日期為準,超過報銷期限,要進行處罰,15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20%扣除結帳,30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30%扣除結帳,30日以上不予報銷,並追回欠款。

  3、差旅費報銷單據要求單據齊全(指車票及住宿發票),粘貼整齊,分類有序,時間地點相符,其單據由出差人員所在部門經理負責核對,財務部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4、如果報銷項目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申請經公司批准後方可執行,事後不予以報銷。

  5、審批責任:出差報銷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審批或審核者把關不嚴造成差錯,要首先追究審批者或審核者責任,並酌情處以差錯部分1-2倍的罰款。

  六、出差紀律 每次出差以車、船、機票的日期為準計算:員工出差於上午10:00前回公司所在地,下午須回公司上班;於下午20:00前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須回公司上班;於下午20:00—24:00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可晚4個小時上班。

  七、附則

  1、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或不完善之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2、本制度若有與以往制度相抵觸之處,均以本制度為準。

  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后執行。

  出差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工作,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制差旅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特聘員工……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分為兩類:

  (一)、當日出差:當日可以往返者;

  (二)、遠途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第二章 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四條 公司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見附件一),並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人員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二)、部門負責人出差,報請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三)、其他人員出差,報請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五條 員工出差時限由派遣領導予以核定;幾人協同出差的,由主辦部門或人員填寫;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出差後補辦手續。

  第六條 所有員工出差前應到公司管理部辦理備案手續,返回后及時報到。

  第三章 出差費用標準

  第七條 當日出差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員工在廣州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實支報銷;

  (二)、當日出差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無特別原因,不得乘出租車;

  (三)、雜費按照憑證報銷;

  (四)、招待費需提前申請由分管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第八條 遠途出差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費

  公路、鐵路、船舶、飛機等,包括抵達目的地后因無客戶或接待方車輛接送產生的公交(包括巴士、地鐵、摩的)車費,出租車費等。

  (二)、食宿費

  住宿、用餐(包括早餐、午餐、晚餐)

  第九條 公司員工遠途出差按以下標準報銷費用

  (一)、所有員工按《出差報銷標準》報銷費用(見附件二);

  (二)、不在報銷範圍內的花銷,必須經過分管領導的審核;

  (三)、對於動車組或高速鐵路,除非緊急情況,否則不安排乘坐,如需乘坐按照最低等級艙位購票;

  (六)、連續乘火車5小時以下乘坐座席,標準中不另行規定;

  (七)、港澳地區、國外食宿標準另行審批;

  第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標準,需在《出差審批單》上列明原因,交由分管領導審核。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按照人/份購買航空意外傷害險。

  第四章 出差費用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費用必須在以上標準範圍內實報實銷。

  第十三條 出差人到財務部填寫借支單,辦理借款手續。

  第十四條 出差返回后,應於三天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允許單人自駕車省外出差,若司機駕車隨同出差,可隨出差人員食宿。

  第十六條 參加廣州市內培訓或會議,除會務組特殊要求外,原則上不住宿。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出差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對故意拖欠差旅費借款,逾期不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的,除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外,取消其借支差旅費的資格。

  第十八條 涉及國外學習、考察、參觀的出差計劃、費用一律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批准,並報管理部備案。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要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律按公司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出差申請單》;

  附件二 《出差報銷標準》;

  出差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有關問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領導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出差人應遵照執行。

  (二)出差人憑經批准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出差申請單”由財務部存檔以便核查開支的審批。出差人返回后一周內應報清費用並結清暫支款,未在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一)國內出差:申請出差由部門經理審核后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請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指定並核准。

  第四條 工作日出差不得計加班費,但假日酌情予以計薪。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工作需要或因病及意外事件,經請示延時外,不得借故或因私事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六條 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七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由財務部另行確定。(財務總監製定)

  第八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規定標準憑據報銷,超過標準自付。

  (二)膳食費、通訊費按規定補貼標準領取。

  (三)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四)如無法取得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由經理核准后,才能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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