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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人民勳章”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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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表彰在諸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功績卓著的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積極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授予“人民勳章”。

  ㈠在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功績卓著,或者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動諸城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中有特殊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㈡模範履行職責,帶頭秉公執法,廉潔勤政,無私奉獻,人民群眾公認並特別推崇的。

  ㈢自覺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事迹特別突出的。

  ㈣在突發事件或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臨危不俱,奮不顧身,為保衛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㈤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功績,在人民群眾中享有盛譽的。

  ㈥其他事迹突出、功績卓著的。

  第三條 授予“人民勳章”,由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內,一般組織一次評選活動。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人民勳章”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四條 授予“人民勳章”的程序:

  ㈠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各鄉鎮(街道)和市直各系統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推薦初步人選。

  ㈡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審查考核小組,對初步人選進行審查考核,組織全體市人大代表進行投票測評,廣泛徵求意見。主任會議根據審查考核和測評情況確定預備人選。

  ㈢預備人選報經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示。主任會議確定正式人選,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㈣市人大常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人民勳章”獲得者,作出授予“人民勳章”的決定。

  ㈤舉行授勛大會,頒發榮譽證書和勳章。

  第五條 榮譽證書和勳章由市人大常委會統一製作,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六條 “人民勳章”獲得者,受市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眾的監督。

  “人民勳章”獲得者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等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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