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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藝體活動安全十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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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學校藝體教學和活動安全,維護學校正常藝體教學和活動秩序,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安全工作規定和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藝體器械安裝要牢固。每次教學、訓練、課外體育活動前體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要檢查器械是否牢固,是否有斷裂、脫落等現象,否則不得使用。嚴禁劣質體育器械進入學校。學校在安裝器械時應遠離電線、高壓線等危險物。

  二、學校投擲、武術器械如鉛球、鐵餅、標槍、手榴彈、刀、劍、棍、鞭等,使用前必須在任課教師或輔導教師的帶領下,到器械保管室統一領取,放置規定位置,並在教師統一指揮下,有序地進行練習,不得允許學生隨意動用器械,更不得亂投亂擲,器械使用結束后必須及時歸還器械保管室。體育器械保管員不得隨意將投擲器械發給學生。

  三、在體育教學、課餘訓練、課外體育活動中,要在教師的正確幫助保護下,讓學生完成動作。不得允許學生佩帶徽章、別針、刀子、剪子、毛衣針、豎勾針、釘子、鑰匙、發卡等銳器參加體育課和體育活動。

  四、體育教學和課餘訓練前教師應帶領學生做好準備活動,要根據學生年齡、生理等特點安排適合運動量,對體質弱的學生要做到區別對待,對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要勸其免修體育課。

  五、校內外面向學生組織的藝體活動,如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藝術節等,組織單位要於活動前派專人檢查活動場所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並制定應急方案,凡沒有安全保障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組織師生參加。

  六、參加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組織的藝術體育活動,學校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接送師生的車輛必須符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駕駛員必須是專業司機,禁止無證、無牌、無安全保障的車輛接送師生。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組織的面向學校師生的藝體活動,學校一律不予組織參加,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學校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學校和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給予嚴肅處理。

  七、學生在校期間需外出參加社會組織的藝體培訓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組織單位與學生家長簽定安全責任書後方可參加,不允許教師私自決定學生參加其它部門組織的藝體培訓活動。

  八、需進行游泳教學或訓練的學校,要制定詳細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場所池水必須是經防疫部門檢疫合格,並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指導和救護。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允許帶領學生到水庫、河流等危險處進行游泳活動。學校要教育學生不私自外出參加游泳活動。

  九、要加強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使學生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基本安全常識,掌握在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十、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對學校藝體活動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對師生高度負責的態度,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安定,政治穩定,維持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高度出發,重視和加強學生藝體活動安全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建立藝體活動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負責,明確責任,把藝體活動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使安全工作成為教育管理的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防止學生藝體活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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