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五年檢察工作要點 2005年,縣檢察院工作總體要求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全省、全市檢察長會議精神,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主題,加強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和管理科學化建設,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為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一、加強審查批捕、起訴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與公安、法院的配合,堅持嚴打方針,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影響全縣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活動,重點打擊殺人、搶劫、爆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及盜竊、搶奪等侵財性犯罪。堅持與公安、法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溝通協調,對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堅持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形成合力,更有力地打擊犯罪。 2、積极參加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從重從嚴打擊擾亂金融秩序、金融詐騙、偷稅騙稅、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及坑農害農、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的犯罪。 3、積极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把嚴打與嚴防、嚴管、嚴治結合起來,積极參与重點區域集中整治和基層安全創建工作,大力開展青少年維權崗活動,依法妥善、及時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突出重點,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 1、繼續加大查辦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案件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權”犯罪案件的力度。 2、加強偵查監督、公訴、控申等部門與反貪、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溝通與配合,注重在審查批捕、公訴和申訴案件中發現案件線索,提高自行發現線索的能力。健全和完善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司法、行政執法部門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的工作機制,拓寬案源渠道。 3、搞好預防工作。立足檢察職能,突出預防重點,把預防工作落實到檢察業務的各個環節中。切實抓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專項預防和重點行業系統預防工作。構築預防網絡,形成整體合力,加強宣傳,增強社會影響力。 三、 強化法律監督,提高訴訟實效,進一步促進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1、進一步加強立案監督。要在對行政執法領域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專項立案監督上實現新突破,強化對有案不立、不應立而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的監督。 2、進一步加強偵查監督。要在引導偵查取證,重大案件介入偵查的內容、方式方法、途徑和效力上實現新突破,強化對偵查人員刑訊逼供、違法取證、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等違反程序法、侵犯人權問題的監督。 3、進一步強化刑事審判監督。要在提高抗訴案件的質量和效果上實現新突破,積極探索建立分歧案件與法院研討會商制度,重點加強對簡易程序和再審案件的監督,提高刑事審判監督中的抗訴改判率和檢察建議的採用率。 4、進一步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要在提高抗訴質量和效果、檢察建議效力以及再審期限上實現新突破。加大與法院的協商力度,積極通過個案再審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節約訴訟資源。 5、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繼續抓好清理糾正和超期羈押工作的落實,健全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確保不在檢察環節出現超期羈押,力爭實現全年無超期羈押現象。 6、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舉報和控告申訴工作。進一步落實“首辦責任制”,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公民和單位舉報,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和工作聯繫制度。認真搞好刑事申訴案件複查和刑事賠償工作。 四、深化檢察改革,不斷為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1、在繼續堅持對重特大案件適時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制度及堅持發揮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同時,積極開展簡易程序和繼續推行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方式的適用,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周期。 2、建立健全律師在檢察環節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機制,為律師在檢察環節查閱案卷材料和依法調取證據提供便利的條件。 3、加大科技強檢步伐,推進辦公自動化和辦案現代化,提高工作效率。 五、進一步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爭創全市先進檢察院 1、認真抓好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樹立正確的執法觀。鞏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成果。 2、加強領導作風建設,增強班子凝聚力。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 3、進一步推進創建“學習型檢察院”、“學習型檢察官”活動。加大培訓力度,繼續開展學歷、崗位、計算機、公務英語等項達標活動。建立文化育檢機制,活躍文化生活,提高幹警的精神生活質量。 4、認真落實《檢察官法》,健全檢察官職業准入制度。根據人員缺編不足的現狀,積極吸收本科畢業生及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進入檢察隊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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