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協議書
甲方:王** 身份證號:
乙方:史**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一、合夥經營項目:承包吉林省宏大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關分公司經營權。
二、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資方式與期限
1、本合夥由乙方出資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其中壹拾萬元為乙方出資,另外壹拾萬元為乙方借予甲方的出資。
2、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乙方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乙方借予甲方出資的壹拾萬元同時返還。
四、合夥事務的執行
1、甲方為普通合伙人,乙方為有限合伙人。協議存續期間,合伙人共同委託甲方負責合夥項目的經營與管理。
2、乙方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檢查合夥事務財務狀況。
3、重要財務款項的支出需甲、乙雙方協商取得一致後方能實施,否則無效。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合夥經營所得利潤,按照每年 次進行分配,其中甲方按照利潤的50%,乙方按照利潤的50%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甲方為普通合伙人、乙方為有限合伙人。在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甲方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
3、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時產生的收益在未分配前歸合伙人共有,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財產承擔。
六、入伙、退夥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或訂立補充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2、退夥
(1)合夥的經營期限內,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2)一方要求退夥的,應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因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合伙人退夥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七、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因經營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6)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八、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其他應當終止的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造成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十、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