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租賃合同
出租方:陳 菊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雍開文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門面房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門面房等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及義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門面租賃合同。
一、門面房位於東壩步行街水榭**69號門面,面積210平方米。
二、租房期限暫定為兩年,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止,月租金7000元,年租金84000.00元,每年分兩次交款為5月20日至5月30日,下年為11月25日至11月30日,押金貳萬元整。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轉讓,如需轉讓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扣除押金。
四、乙方在門面裝修過程中必須經過甲方同意並按照甲方房屋結構及其國家相關規定,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後方能進行裝修,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而造成房屋損壞,由乙方照價賠償並承擔一切責任。
五、乙方必須按章、依法經營,做好防火防盜,如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除承擔一切刑事、民事責任外,甲方有權收回門面,並視為乙方違約。
六、本合同期滿后,乙方不能私自拆除室內裝修,否則乙方必須恢復出租門面原貌。如乙方繼續承租該門面,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該門面。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承租方必須遵守物業統一管理,按時交納水、電、氣、物管、稅等費用。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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