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合同書
甲方(房屋所有權方):
乙方(工程承接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拆除私房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拆除對象:**各族自治縣民生街276號居民樓。
二、拆除範圍:乙方負責將整棟樓房包括樓體、地基堡坎在內的所有原有建築拆除並清理乾淨。
三、拆除費用:甲方承諾將房屋拆除后包括泥磚、鋼筋在內的所有舊材料授予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負責所有工程費用,甲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四、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如遇颱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准許推遲工期),交由甲方驗收。
五、施工要求:乙方應保質保量。在拆房期間,周圍居民住宅不能受損,拆除產生的所有垃圾由乙方負責清理。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並辦理相應的安全責任保險。導致發生安全或意外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的,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工傷補償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與甲方一概無涉。
六、在施工期間遇到和周圍居民產生糾紛,其責任不屬於乙方的由甲方協調解決。拆房過程中,乙方應妥善保護周邊居民樓房,如對周邊居民樓房造成破壞,由乙方照價賠償。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驗收:工程結束乙方向甲方申請驗收,並雙方簽字確認驗收結果。
八、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向**各族自治縣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