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範文大全>合同範本>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

  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

  任何變更,並為此目的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

  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

  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 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

  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工程數量超過或少於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

  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 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為此條起見定義為“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

  增加,如監理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

  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

  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為適合的單價或

  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

  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2 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係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

  下,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於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

  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

  和費用。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為恰當的單價

  或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

  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何變更(儘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

  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非這類項目

  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

  超過或少於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於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

  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

  (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3 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於: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

  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O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

  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

  協商后,在考慮據本款採取的任何步驟后,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

  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

  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

  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為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4 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

  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

  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並在訂購材料之

  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

  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雇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

  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

  (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

  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后,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字並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包

  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

  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並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為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於任何原因而實

  際無法做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

  程師須對該工程所雇的勞力、時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工

  程師認為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 索賠通知

  儘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

  賠事件首次發生后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

  53.2 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同期記錄,這對於他以後希望提出

  索賠而支持其索賠理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接

  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后,應檢查這些同期記錄並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於是合理並

  對已提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

  資料並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其提供複印件。

  53.3 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 53.1款規定的通知后的 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

  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數額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發生

  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

  帳單的形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額,並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

  給束后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後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

  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複製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

  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

  註釋)決定的款額。

  53.5 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能夠確定此款額,

  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

  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  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后,即被視為專門供

  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意,不應將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

  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

  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54.3 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儘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4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時,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為保證能繼續使用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

  備,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為

  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后7天內,業主以書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後,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

  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

  並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 用於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 (包括印花稅),應認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7 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

  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款。

  54.8 不意味對材料批准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應妨礙任何

  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採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簡行合同規

  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

  56.1 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並確定工程的價值,並按60款規

  定支付給承包人。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並

  (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

  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為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為了對需要採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

  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

  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並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為

  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後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

  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為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

  查后14天內向以理工程師書面由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

  以求監理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后,監理工程師應審核並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 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 包干項目明細表

  為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報表,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

  交包含在標書中每一包干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暫定金額

  58.1 “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

  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監理工

  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本款規定由監理工程

  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監理工程師應將據本條作

  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58.2 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於每一項暫定金額,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於工程施工,

  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與上述相應價值的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為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並支付。

  58.3 憑證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

  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帳單與收據等。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

  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

  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

  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合同中稱為“指

  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對指定的反對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

  其僱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合

  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於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

  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並使之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分包人未

  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定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賠償費、訴訟費、

  指揮和其他開支。及

  (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

  的過失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

  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 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

  工程的任何工程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並就包括在

  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

  免於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

  償費、訴訟費、指揮費和其他開支。

  59.4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對一切由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承包人

  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費用。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關勞務費用或由監理工程師按本文第52款確

  定並按本文第58.2款規定,指個支付的費用..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與利潤,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算,當工程量

  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

  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在某一專

  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複填寫此比率。

  59.5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書

  在根據第6O款規定頒發包括關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

  程設備或服務和任何費用的支付證書之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證明,證明以前

  的證書中包括的關於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

  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請。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

  (b)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包人,

  業主應有權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

  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沖帳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中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監理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

  一步的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

  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