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縣人民政府
乙方:李小東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
為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加快**縣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投資開發期限、項目內容及投資規模
乙方在**縣楊樹鄉界牌村(大堰寺山場)分兩期開發別墅群、會廳、特色小吃樓、果園、養殖場等旅遊項目(涉及湖區開發以65米水位計算),面積為45畝,總投資為1000萬元(具體界址以乙方與權屬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國土部門發放的土地證為準)。整個工程建設分兩期開發:
第一期開發時間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開發內容為:基礎設施建設、果園、養殖場、會所、特色小吃樓,開發林地面積為15畝,投資500萬元;
第二期開發時間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開發內容為:別墅20幢,開發林地面積為15畝,投資500萬元;
第二條 投資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採用獨資方式投資,開發區域內的土地、水面、林木風景資源採用租賃或出讓方式。
2、乙方投資**旅遊資源開發土地出讓的期限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租賃(出讓)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延長使用時間,雙方可再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取得開發地的使用權。但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費。
第三條 土地、林木、水面出讓(租賃)標準
(一)土地出讓標準
旅遊項目開發範圍內購買土地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由乙方與相關職能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征地報批手續。征地補償費、報批規費、土地出讓金概由乙方繳付,土地出讓金標準按評估價執行。
(二)林木植被處理
1、乙方在林地上進行基本建設時,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並須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如需間伐林木的,還應履行相關的批准手續。
2、乙方在土地上種植其它林竹和觀賞植物,免收植被補償費。
第四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簽訂生效后應按合同要求及時將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給乙方經營使用。
2、甲方保證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負責乙方享受有關招商引資和旅遊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並幫助協調乙方與當地各有關部門的關係。
3、甲方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為乙方適當優惠安裝程控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4、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開發區內的有關資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開發時,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直至廢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權。
(二)乙方
1、乙方全權負責項目開發及生產經營管理。乙方一切經營管理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縣旅遊開發管理若干規定》,並受其制約和保護。依法自主地開展業務,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
2、為加快項目開發進度,確保項目開發的科學性、合理性,乙方開發的項目必須符合**縣旅遊總體規劃,建設項目須得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正式批複後方可實施。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在二個月內拿出項目可行性報告、開發總體規劃和平面效果設計圖,按規定程序上報市計委批准立項後方可動工興建,一期工程必須在2年內全部完成投資,並建成對外開放。
3、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在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甲方將收取乙方10元/m2的閑置費,2年內未動工或開工建設未達到合同投資總額1/4以上或未達開發面積的1/3,甲方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一次性向**縣旅遊局交納履約保證金10萬元(履約金為投資總額的1%),未按時交納履約保證金,合同自動失效。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規定程序完成規劃設計和基礎設施動工后返還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還50%。
5、乙方註冊登記費繳納期限和標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武發(2005)3號文件有關招商引資的旅遊開發優惠政策辦理。乙方按國家稅法規定在甲方指定地點依法納稅,稅收優惠按國家稅法和武發(2005)3號文件的有關稅款優惠政策辦理。
6、乙方與土地、山林、水面權屬單位簽訂好出讓(租賃)協議后,應及時交付征地補償費、土地出讓金和報批規費或租賃費。出讓(租賃)的土地費用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部付清。
7、乙方必須有 效保護開發區域內的林木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質污染,未經批准不得破壞開發區域原有植被,對所排放的廢水要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後方可排放。乙方在開發期間按國家環保標準對生活、建築垃圾進行處理或配合縣有關部門對廢水、廢氣、生活、建築等垃圾進行處理。對開發範圍內的文物、各類古樹、各類珍稀動植物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給予保護。
8、乙方所需員工,應優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用工規定進行招收。須按國家規定辦理員工的各項保險。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如有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修改與補充,應徵得甲、乙雙方同意,經協商一致,形成書面材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關土地報批、水面使用、證照辦理等相關手續由楊樹鄉政府和旅遊局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本合同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縣旅遊局、招商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水產局、楊樹鄉政府等各執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