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服務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諮詢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帶入該國以及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帶出該國的權力的條款;
(6)為了方便諮詢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應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繫的渠道。
10.設備和設施
為了服務的目的,業主應免費向諮詢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諮詢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諮詢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此類職員在涉及到服務時只應從諮詢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的服務供給。諮詢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諮詢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根據第11條款,由業主提供的職員應得諮詢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提供此類服務以便於滿意地履行服務時,則諮詢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服務的提供,並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每一方應指定一位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以便於本協議書的管理。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諮詢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來替換。
除非此類更換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則,這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
(1)這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2)如果不能把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諮詢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諮詢工程師違背了第5條款第(i)子款,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事情負責向業主賠償。
(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諮詢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諮詢工程師賠償。
(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僅對下列條件進行支付賠償:
①這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遭受的損害的數額,而對其他則不予賠償;
②在任何情況下,這些賠償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③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無論是業主還是諮詢工程師都不應對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第二部分規定的相應時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諮詢工程師提出索賠。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款有關責任方面的款項,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第二部分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按第31條款第(ii)子款規定的或本協議書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的情況下,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所有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對由於該索賠所引起對方的各種費用完全補償。
(2)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諮詢工程師免受由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這類索賠:
①除非這類索賠已包括在按第1
9條款規定辦理的保險範圍內:
②在第17條款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的這類索賠。
(3)例外
第(1)和(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1)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2)與本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履行無關的情況。
19.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的形式要求諮詢工程師:
(1)對第16.1條款規定的諮詢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2)在業主首次邀請諮詢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對按16.1條款規定的諮詢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其追加保險額;
(3)對公共的或第三方進行責任保險;
(4)在業主首次邀請諮詢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其追加保險額;
(5)對其他各項進行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諮詢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讓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由承保人來辦理。
業主應負擔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額的費用。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諮詢工程師應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盡一切合理的努力,進行下列各項保險:
(1)按第6條款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因使用該財產而產生的責任。
業主應負擔此類保險的費用。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協議書從諮詢工程師收到業主對其建議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或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如有時)的較晚的那個日期起生效。
22.開始和完成
除根據協議書可延期外,服務必須在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開始和完成。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話,則諮詢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這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導致增加服務工作量或服務時間,則:
(1)諮詢工程師應將此情況及此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2)此增加部分應作為附加的服務;
(3)服務的完成時間應相應在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根據本協議書諮詢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諮詢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些服務不得不暫停時,則此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到這種情況不再持續。為了恢復服務還應加上一個不超過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務履行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完成該類服務的期限因此情況而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1)業主的通知
①至少在56天前業主可通知諮詢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諮詢工程師應立即對停止服務且將支出減到最小的事宜作出安排。
②如果業主認為諮詢工程師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諮詢工程師並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因。如果有21天內業主未收到滿意的答覆,則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諮詢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列①、②情況下,當諮詢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後,諮詢工程師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後,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①當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②按第26條或第27.1款當服務已暫停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發生第26條款所述情況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按第27.1第(ii)子款終止本協議書時,諮詢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應視為額外的服務。
諮詢工程師有權獲得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及責任。
支付
30.對諮詢工程師的支付
(1)根據合同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業主應向諮詢工程師支付正常的服務報酬,並按附件C的規定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的服務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根據第23條款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2)業主應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諮詢工程師支付下列款項,除非另有書面協定。
①在履行服務當中,諮詢工程師的職員所花費額外的時間用於附加服務的報酬;
②由諮詢工程師花費的所有其他額外開支的凈成本。
31.支付的時間
(1)應迅速支付給諮詢工程師的到期款項。
(2)諮詢工程師在第二部分規定的時間內未收到付款時,則應根據第二部分規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支付的金額中,此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起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對第27款第(2)點所規定的諮詢工程師的權利產生影響。
32.支付的貨幣
(1)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是第二部分中所規定的貨幣。
如果使用其他貨幣支付,則應按第二部分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未加扣除的凈額。業主應保證諮詢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除非在附件C中
另有規定。
(2)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服務履行期間,業主所在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①阻止或延誤諮詢工程師將業主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②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外幣的有效或使用,或
③當諮詢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等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諮詢工程師的服務的履行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
這時,若在財務上未作出其他令諮詢工程師滿意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情況是適用於按第26款所規定的情況。
33.有關第三方對諮詢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規定以外
(1)對諮詢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業主在任何可能時都應為他們辦理豁免,包括:
①他們的報酬;
②他們進口的物品,除食品和飲料以外; ③用於服務的進口物品;
④文件。
(2)如果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則他應償付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給諮詢工程師。
(3)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於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①未經業主批准,不得在項目所在國內將上述物品處理掉;
②未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加收並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將上述物品出口。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諮詢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則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他項目。第31條款第(2)子款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諮詢工程師的一切有關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諮詢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的記錄。
除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可在發出通知不少於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事務所對諮詢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並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該審計工作。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在第二部分中作了規定。
37.立法的變動
除第二部分指明的諮詢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外,若在訂立本協議書以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從而引起服務費用或服務期的改變,則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應作相應的調整。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1)未經業主書面同意,除支付款的轉讓外,諮詢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諮詢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3)未經業主書面同意,諮詢工程師不得開始實施、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版權
諮詢工程師擁有由他編製的所有文件的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這類文件時不需經諮詢工程師的許可。
40.利益的衝突
諮詢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
諮詢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衝突的任何活動。
41.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用書面的形式,並從在第二部分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挂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2.出版
諮詢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規定。但若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有關材料時,則須經業主批准。
爭端的解決
43.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賠償,按第17條款的規定,應在業主與諮詢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達成一致,則應按第44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4.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按第二部分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日期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遵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這種棄權實際有效。
第二部分 特殊應用條件
A.參閱第一部分條款
1.定義
(1)項目的_________
17.責任的期限___________
計算起自_______________
18.(1)賠償的限額_________
22.開始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31.(2)支付的時間
當地貨幣__________天
外幣___________天
用於過期應付款項
商定的補償每天________%
32.協議書規定的貨幣
┌──────────┬───────┬───────┬───────┐
│ 支付的貨幣 │ │ │ │
├──────────┼───────┼───────┼───────┤
│協議書中貨幣的匯率 │ │ │ │
└──────────┴───────┴───────┴───────┘
36.協議書的語言
主導語言__
________
協議書遵循的法律________
37.業務總部所在地_________
41.通知
業主的地址__________
電傳號碼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___________
諮詢工程師的地址______________
電傳號碼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
44.仲裁地及規則_____________
B.附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