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書(一)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證號:
乙: **,身份證號:
丙: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為了規範合夥項目的行為,保護合夥項目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商超巴瑤香豬項目。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5年,自2013 年08 月 05日起,至2018 年 08月04日止。
第三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24萬元,以技術股方式出資1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40%;
2、乙方:出資額為 18萬元,以人民幣 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30%;
3、丙方:出資額為18萬元,以人民幣 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 30%。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60萬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項目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項目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項目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於 2013年08 月10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三潤公司及巴瑤香豬項目組達成以下一致
1、 公司出資巴瑤香豬品牌,為商超巴瑤香豬項目組提供優質服務,公司費用包括辦公費用、人員工資、及辦公室費用開銷,從商超巴瑤香豬項目實報實銷。
2、 商超巴瑤香豬項目組品牌使用費用為3500元/月,當商超巴瑤香豬項目年營業額達到3600萬時,公司在年底一次性反還項目組品牌使用費用。
3、 項目組有獨立運營巴瑤香豬品牌權,公司在合同期內不能給第三方運營。
第六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剩餘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項目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條 債務承擔
1、合夥項目債務由合夥財產償還。
2、合夥項目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項目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項目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八條 執行人的職責
項目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項目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項目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項目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項目出資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夥項目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對合夥項目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項目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條 項目事務的決定
項目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夥項目不動產;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夥;
4、合伙人與本合夥項目進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對合夥項目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6、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夥項目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項目,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項目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項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五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條 退夥程序
合伙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夥,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項目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項目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項目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項目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項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項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地址:
乙方:(簽章)地址:
丙方:(簽章)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三方協議書(二)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工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丙方:(外商)
地址:
授權代表:*** 電話:
鑒於:
1、乙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購買本協議及本協議所涉及合同項下的貨物;且
2、乙方委託甲方向丙方進口上述貨物,但出於某些技術上的原因,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就該批貨物簽訂了***號《買賣合同》(以下稱“銷售合同”)而非代理進口合同;且
3、乙方授權甲方就上述貨物以甲方名義(而非乙方名義)與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號《進口合同》(以下稱“進口合同”);且
4、甲乙丙三方均知悉並同意上述情況及做法:
甲乙丙三方就上述銷售合同及進口合同中的某些問題,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茲簽訂本協議書。
甲、乙、丙三方同意:
1、如乙方未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將全部貨款(分批交貨、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貨物的全部貨款)付至甲方,甲方無義務按進口合同的規定向丙方支付任何貨款,且免除任何有關延遲付款的違約責任,丙方無權依進口合同向甲方追索(究)任何貨款(違約責任)。
2、甲方對有關貨物的質量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對貨物質量有任何異議,應自行與丙方協商處理,而無權依銷售合同向甲方追究任何違約責任;如需退換貨,乙方可委託甲方辦理,手續費另計。
3、丙方保證交付所給甲方的貨物在產地,規品、數量等方面與進口合同的規定嚴格一致;如有不符,丙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海關處罰。
4、如銷售合同及進口合同的規定與本協議不符,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甲方:
授權人簽字:
蓋章:
乙方:
授權人簽字:
蓋章:
丙方:
授權人簽字:
蓋章:
三方協議書(三)
畢業生: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畢業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生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人建議就業計劃,報教育廳批准,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四、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五、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後作為簽發報到證的依據。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簽訂地點
乙方(院方蓋章):
年月日
簽訂地點
丙方(學生簽字):
年月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