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書(一)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快發展私營企業經濟,擴大“兩個來源”,嚴格遵守土地管理制度,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乙方向甲方租賃位於畝。(祥見附圖)。
二、租賃期限:租賃時間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賃標準:經雙方協商,乙方一次性付清50年租金費,每畝元。合計元。
四、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后,甲方負責辦理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租賃期間乙方必須合法經營,不得超出附圖面積,協調好鄰里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等問題與甲方無關。
六、雙方必須遵照協議內容,任何一方違約,按各方實際損失賠償。
七、如乙方企業今後發生搬遷,乙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由甲方收回處理。
八、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一份。
十、附平面圖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書(二)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
1、名稱:
2、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
3、質量狀況: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租賃物的使用方法: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稅金
1、租金(大寫):
2、租金支付期限:
3、租金支付方式:
4、稅金元由負責交納。
第五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
第六條 租賃物的維修
1、出租人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承擔:
2、承租人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承擔:
第七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天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其計算方法是***
第八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害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日續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返還方式和時間為: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第十七條 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名稱(蓋章): 承租人名稱(蓋章):
出租人住所: 承租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mail: E-mail: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書(三)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將首輪承包楊靜、楊永成、龍文、王楚平的位於連山境內“炎帝山莊”租賃給乙方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業
1、飯店概況:
指甲方根據合同條款出租給乙方的是位於209國道旁林城鎮大橋村與連山大坪村相鄰的原“炎帝山莊”。山莊內除“大堂”上的二樓和五樓的三間辦公室以外。賓館、茶樓、大廳、餐飲廚房整體租賃給乙方,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2、配套設施設備
甲方提供租賃的物業以原“炎帝山莊”經營相同,可以滿足對方需要的相應配套的水、電、消防安全設施、通訊設施、空調設施、環保設施(排水、排污、排煙等)等由乙方確認原“山莊”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經營設備。
第二條 期限定義
1、合同期限 租賃共10年,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 日止。
2、物業交付日期
甲方在2014年7月1日前,將現有的物業交付乙方。如果原山莊飲食用的餐具、冰箱、大園桌、外移,必須及時歸位移交給乙方。如逾期不能交付,本條規定的合同期限根據逾期交付天數相應順延,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補償乙方經濟損失1萬元,逾期超過6個月的,雙倍賠償。
第三條 租金及增幅
1、租賃費用及付款方式:
每年的全年租賃費人民幣陸萬捌仟元整(¥68000.00),款項分一次支付。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甲方收款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以後每年的七月一日支付當年租費。
第四條、租賃時間: 租賃期10年,即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 日止。
如遇甲方不按規定時間交付物業或物業不符合乙方經營的要求,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按法律規定返還雙倍保證金並承擔相應損失。
第六條 租賃
甲方將第三方所建的“炎帝山莊”整體出租給乙方經營的權力,並特聲明轉租給乙方的一切財產均已取得炎帝山莊原所有權人即全體股東的同意,如甲方因酒店使用權不清,或因甲方原因中止與原出租方股東的首合同。發生有關糾紛,造成乙方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設施設備
甲方提供轉租給乙方的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提請原始出租方股東負責與設備供應商聯繫維修,甲方在接到設施、設備故障報告應立即組織維修,甲方未及時實施上述行為,乙方有權自行聯繫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保修期過後因設施,乙方負責更換,更換之新設施、設備應不低於現有設施、設備的標準;乙方負責所有設施、設備的年檢和物業內正常的維修、維護。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擁有從第三方承擔給乙方承包所有標的物的的物業使用權,並征的原始承包股東同意交給乙方經營。
2、甲方需保證所提供的物業完全是原“炎帝山莊”的物業。
3、甲方有權按本合同條款定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因甲方提供的租賃費發票未能達到當地稅務局或政府其它部門的要求致使乙方被要求補交稅款、罰款或遭受其它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實際損失,乙方可以從應付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抵扣上述損失。
4、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其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租賃登記管理費、如增加建築面積需補交的地價和應當支付訴其它費用,當地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涉及房產的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5、甲方確保設施、設備完好移交給乙方,雙方當場驗收清點后簽字確認。如原山莊移交的物資被2甲方,遺失或轉移的或被他人佔用的,由甲方負責追回交給乙方。否則視甲方違約。
6、甲方應從第三方獲取並提供出租房屋有效、合法的土建、消防、食品衛生、營業執照等複印件給乙方備案或到按要求提交給有關行政部門,否則造成乙方損失概由甲方負責。
7、甲乙雙方所用的水、電費由各自負責。乙方承包前,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外樓電源所使用的電費由甲方負責收取。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法律、法規,照章納稅,按雙方商定的場地使用用途在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辦理其它經營所需的繳交稅收及各種費用。
2、乙方按照當地規定領取營業執照,並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相應責任。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發生勞資糾紛而造成的後果及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
3、乙方須合理科學的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承擔財物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須按時向甲方交納房屋租金。向有關部門交納水電、衛生等費用及政府規定的各種稅費。
5、乙方可以根據經營上的需要,進行適當、必須的改造。甲方及甲方的上線出租方不得干涉,合同終止后乙方有權拆除自己投入的設施或協商折舊後作價給乙方。如協商無果,乙方可以折除或轉移屬乙方承包經營添置的一切財物(包括所栽樹木、水、電、餐飲設備等)。
第十條 不可抗力及維修責任
1、房屋租賃期內,房屋及設備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損毀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原因而致使房產、設施損壞或不可正常使用的,其修繕、更換的責任由甲方負責使其恢復正常使用的功能。如因上款原因致使乙方停業或不能正常營業,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已付租賃費,並要求賠償損失。
2、酒店經營屬於主體結構本身造成的原因需要維修的,由甲方負責維修;若引起乙方財產損壞,甲方負責其損壞財產部分的直接經濟損失。乙方造成甲方房屋結構損壞的,乙方必須負責賠償。
3、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導致該物業任何部分被損壞之後7天內甲方不進行重建復原工程,乙方有權進行以下行為:
A、乙方可進行所有必須的重建復原工程,而甲方應補償乙方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花費及開支,或由乙方在租金中扣除。
B、如因甲方原因重建復原工程在發生損失之後30天仍未動工,嚴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乙方可選擇終止本合同,並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保證如實提供場地和建築物有無任何的抵押情況及有無被執法部門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在租期或任何延期內,如甲方將其土地使用權或其建築物的所有權抵押予其他人,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權利不因甲方的抵押行為而受影響和改變。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賠償,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合同執行過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影響正常營運,否則視為違約。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及相關規定或造成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即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及補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3、乙方如不能按時向甲方繳交場地租金,時間超過10天,經甲方催討,自第11天起,每延遲一天按拖欠的總金額的0.2‰每天向甲方繳交滯納金,超過60天則屬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4、如因甲方對租賃物的權利出現暇疵或因甲方提供的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給乙方帶來損失,甲方須賠償乙方實際損失,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
5、如因甲方與其它單位的糾紛致使乙方正常營運受到影響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實際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通知
一方發給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必須是書面的,上述通知或信件必須由專人傳遞。如郵局傳遞或專人傳遞,必須答覆好的,文件要在7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 保密
甲乙雙方不得向傳播媒介或他人透露本合同以及雙方在具體接觸過程中,所了解的對方關於經營、決策等方面的非公開的內容。
第十六條 其他
1、如因與甲方有關的其他特殊約定,導致停水、停電、停業;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2、由於乙方經營所產生的矛盾,由乙方解決,但乙方未能解決的,甲方必須向“炎帝山莊”董事會捉出申請,提請出面解決。
3、該飯店出租前發生的一切債務和其它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和承擔。
第十八條 附則
1、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租賃合同不能生效,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在此間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並互不追究責任。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期滿終止。
5、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四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工商部門存檔一份。
簽署: 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