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樑養護管理責任書
養護站: (蓋 章)
養護站橋樑管養責任人:朱靜龍
為適應公路橋樑養護髮展需要,規範和加強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健全層級責任制度,全面系統地掌握其使用情況,進一步提高公路橋樑養護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確保公路安全暢通。根據《公路橋涵養護規範》、交通部交公路發[2007]336號《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發[2001]32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相關文件和其他要求,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養護站(區)的主要職責
1、嚴格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 H11——2004、相關文件和上級的有關要求,認真、細緻、系統地做好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採用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提高橋樑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延長其使用壽命,確保行車暢通與安全。
2、定期組織橋樑養護責任人認真學習公路橋樑養護有關規範、規定及文件,不斷增強專業水平。
3、根據橋樑的不同技術狀況和不同時期制定科學合理的檢查計劃,對所管轄路段的橋樑及時組織檢查。
4、負責督促落實有關人員做好橋樑檢查記錄和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其真實完整。
5、根據檢查資料分析和必要的實地複查后,對橋樑輕度病害制定日常的養護維修計劃(如灌縫、抹漿、補砌等)並及時完成任務,保持橋樑處於正常使用狀態;對較嚴重的初步擬定加固、維修方案及時上報養護建設股。
6、當發現有危及橋樑安全和橋樑出現險情(含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搶險,設置標誌,派人值守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限制、疏導或封閉交通。及時報告橋樑養護工程師和有關股室負責人,並同時報告單位有關領導。
二、養護站橋樑管養責任人的主要職責
1、管養橋樑:按附表。
2、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 H11——2004及有關文件要求,對上述管養橋涵進行認真的日常養護管理,確保橋涵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保證行車安全、暢通。
3、經常檢查。詳見《公路橋涵養護規範》其中內容,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及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暫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主要採用目測方法,配以簡單工具(鋼尺、三角尺等)進行測量,並現場填寫"橋樑經常檢查記錄表"。
4、根據記錄數據前後對比初步分析,發現變動情況及時向站(區)長彙報,並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
5、經常檢查附加項目。對特大(大)橋上下游200米內、中橋上下游100米內、小橋上下游50米內的河床禁止亂挖、掏空、抽砂、築堤等破壞河床原狀況的行為,發現情況立即制止並及時向站(區)長報告。
6、按規範要求對所管養的橋樑檢查資料進行技術檔案的整理,保證其真實完整。
7、特殊應急處理。一旦發現橋樑出現危急情況(如傾斜、橋面穿孔、橋面異常變形、防撞牆被撞毀缺失嚴重、坍塌中斷等情況),應立即封斷交通,儘快布設安全設施,堅守現場和通知增援,並及時向站(區)長彙報。
8、在汛期或遇極端天氣(如大霧、局部暴雨大暴雨、強烈陣風、不尋常的持續高低溫、颱風等)時,必須加強檢查密度,增加檢查次數,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異常立即向站(區)長彙報。
本責任書一式叄份,養護站長、橋樑管養責任人各執一份,養護基建股保存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責任書有效期為二年,若在有效期內,雙方簽字人有一方代表若調離橋樑管養責任崗位,本責任書必須重新簽訂。
養護站: (蓋 章) 橋樑管養責任人:
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