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魯光,原系明光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曾任明光市教委主任、市委宣傳部長,200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5年間,被告人李魯光利用其擔任明光市委辦公室主任、明光市教委主任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明光市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人民幣76000元,收受明光市某中學校長人民幣16000元。案發前,被告人李魯光主動向單位領導交待了自己涉嫌受賄的全部犯罪事實,並退清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魯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其在犯罪事實尚未被有關機關發現前,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系自首,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且公訴機關建議對其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魯光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決定對被告人李魯光作出減輕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