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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講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社會。由此可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際上正是一個法治社會。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2006年要在全體政法幹警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對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幹警作為履行國家法治職能,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主力軍之一,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既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也是正確履行各項法治職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結合法院工作實際談幾點體會。

  一、關於“法治”的涵義

  自古希臘和中國先秦哲人提出“法治”並闡述其思想以來,歷代思想家對“法治”這一命題作了不懈的探討,不斷豐富了法治內涵和認識。按照柏拉圖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釋,法治就是“服從法律的統治”。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他的思想,將法治概括為“普遍服從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以後的思想家西賽羅、詹姆斯·哈林頓、孟德斯鳩、洛克、盧梭、康德等都對法治有過精闢的闡述。目前,我國學者公認,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層涵義:

  1、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在中國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國”,經常與“德治”、“禮治”、“人治”相提並論,主要被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理念來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為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來認識,即“法律的統治”。今天,我們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國家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面前選擇以法律為主的手段進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報告專門對“依法治國”作了闡述:即“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2、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即“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制定之後,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活動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約束和規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隨意廢法和立法,強調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認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認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認實質的合理性。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的法制”。法律歷來有多樣性,通常有專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義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為社會條件和制度基礎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即體現為一整套關於法律、權利、權力等問題的原則、觀念和價值體系,反映了人們的價值追求和需要,成為人們設計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執行法律的指導思想。對人類法治思想與實踐的發展歷史進行總結和提煉,我們認為當代法治所蘊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適用、制約權力、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內容。

  5、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即“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在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權力;在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在國家和政府權力受到有效約束之後,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種社會狀態。由此可見,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狀態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確定狀態,而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實踐的運動過程。

  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從根本上要求我們實行法治。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對此有精闢的論述:“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個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故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而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障。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趨於完善的重要標誌。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客觀上要求我們實行法治。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對權利、平等、自由等法律價值有天然的依賴和促進作用。如果市場主體沒有產品所有權,就不可能有交易行為,如果沒有交易主體的平等和契約自由的規則,交易行為就必然難以為繼和持久進行。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

  3、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終極目標和我黨宗旨也要求我們實行法治。社會主義的終極目標要求我們的各項制度設計和安排要充分體現對人的關懷,而只有實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權,充分體現對人的尊嚴的尊重和愛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共產黨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黨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為實現人類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體現黨的追求人民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

  4、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是當前全黨和全國人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當前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體現以人為本,實現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確保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既是科學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為“依法治國”,那麼作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載體,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關的司法機關。故法治理念對司法機關而言,可以等同於司法理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樹立現代法治理念就是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這是現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機關中的具體運用。

  三、人民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思考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國家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國法治建設事業中相當重要的主體力量,是法律的忠實守望者和捍衛者。用西方法學家的一句名言:法律藉助法官而降臨塵世。法官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在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精神,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更新司法理念,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體而言,應當堅持和貫徹落實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把法院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來思考和部署,堅持黨的領導,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會做出貢獻。對這個問題,歷年來都有很充分的論述,在下文也還有論述,在此不作贅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規律與特點,尊重司法規律,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審判職能的內在要求。為了實現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很多國家都通過建立完善的司法體制和訴訟機制,為法院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質保障和訴訟機制保障,切斷各種不當干預法院公正審判的渠道,將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空間嚴格限制在法庭範圍內,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判。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但是,從實踐的情況看,一方面從外部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制約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還沒有完全消除。因此,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都明確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標和任務。另一方面,從內部看,司法權的獨立行使要依憲行使,即在黨的領導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兩院”體制下的獨立審判,是審級獨立、法官審判獨立,而不是“三權分立”意義的“司法獨立”。這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依法司法,首先是依憲司法。這就要求全體法官,特別是黨員法官,要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政治大局意識,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任何時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審理和裁判案件,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對待訴辯雙方和各方當事人。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完善迴避制度和各項訴訟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權力,明確界定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的角色定位,強調法官居中裁判,強化訴辯雙方和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將容易影響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調查、監督、執行等職能從裁判職能中分離出來,形成相互制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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