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國政法系統正在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這是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着力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全面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和基本要求,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 設。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導地位,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於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指導和推 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發展。
一、認真領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人們的一種觀念、認識和信念,或價值觀。我們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法治理念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審判權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每一種審判制度都蘊含著一種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過審判制度得以具體的體現,並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得到貫徹。其次,每一位審判人員在行使審判權中,都會按自己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對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的理解、對法律的本質、社會的觀念甚至對人性善惡的理解,通過行使審判權來表現出他們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會上的推行或擁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現為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的內涵、大小和強弱,從而關係到全社會守法、護法、愛法的程度,影響到國家的法治化的進程和審判改革的成敗。可以說,有什麼樣的法治理念,就會產生什麼樣的審判制度。而有什麼樣的審判制度,也會引導人們形成什麼樣的法治理念。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重大命題,這標誌着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和黨的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樹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能確保人民司法事業進一步健康發展,確保在司法工作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才能增強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
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人民法官的頭腦,保證人民法院隊伍永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政治本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是“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廣大法官要全面準確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理念,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不斷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牢固樹立黨的領導的理念,始終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並自覺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實踐。
二、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嚴格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一種系統的理論提出來,在客觀上應當認識到它存在的意義,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開展審判工作的思想理論基礎和行動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導地位,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於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指導和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發展。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真正樹立審判權威的前提條件。審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形成相對成熟的理念對其進行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匱乏會造成思想的混亂、信仰的缺失,僅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是我們審判工作應當遵循的標準和追求的目標。
(一)真正做到司法獨立、廉潔、高效
司法的獨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干預。司法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秉公辦案,不屈從權勢,不徇私情,嚴格執法。同時,人民法院的裁判權事關生殺予奪,更必須置於嚴密的內外部監督之下,秉公用之,謹慎用之。在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尤其要注意緊緊依靠黨的領導,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接受政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權,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方面,必須牢牢抓住這個根本。忘記了這一點,就忘記了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來源,就會喪失正確的權力觀。而牢記這一點,就可以有效抵禦各種不正常的干擾,真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的廉潔性是指司法審判人員應當廉潔自律,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司法不廉是導致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為公平與正義的化身,應該做到清正廉明,一塵不染,讓人民滿意,讓群眾信任。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形成法官對貪贓枉法行為不願為、不必為、不敢為、不能為的激勵、保障、懲處和制約機制。不斷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主動接受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民主監督,嚴肅查處利用審判權、執行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損害當事人利益、傷害人民群眾感情的人和事。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潔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員不廉潔,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潔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為裁判的公正還取決於法官的業務素質,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審判人員在裁判活動中必須講究效率,盡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種不必要的延誤和煩瑣。因為遲來的正義是不正義,裁判結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違反了效率原則,也不一定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