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個人管理扣分細則
公寓管理是我校學生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學校的穩定和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因此以學生宿舍為依託,開展包括生活、學習等多方面內容的服務性管理和教育,實現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共同創造優美、整潔、安靜和奮發向上的成才環境。根據學校宿舍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望學生人人遵守。
一、學生公寓公共秩序管理規定
1、禁止向窗外及樓道內倒水、扔雜物、吐痰。發現一人次扣2分
2、禁止在公寓內張貼海報、散發傳單、亂塗亂畫。發現一人次扣2分
3、禁止在公寓內大聲喧嘩、打鬧及高音量放音響設備。發現一人次扣2分
4、禁止在公寓內吸煙、喝酒。發現一人次扣2分
5、禁止將一次性飯盒包裝食品及方便麵帶入宿舍食用。發現一人次扣1分
6、禁止頂撞、打罵及侮辱公寓工作人員及學生幹部值班人員。發現一人次扣5分
7、禁止轉讓房間鑰匙和自調房間。發現一人次扣2分
8、禁止違章用電和貯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燃放鞭炮。發現一人次扣5分
9、禁止晚歸和夜不歸宿。發現一人次分別扣3分,並開除寄宿生資格。
10 禁止在寢室內打牌,發現一人次1分,參與賭博者扣3分
11禁止在宿舍使用明火。發現一人次扣3分
12禁止破壞公物。發現一人次扣3分,惡意損壞的除賠償外,並作紀律處分。
13禁止在宿舍攜帶管制刀具。發現一人次扣5分
14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及冒名住入他人寢室床位。發現一人次各扣3分
15禁止上課期間宿舍有學生無請假條而在寢室活動。發現一人次扣2分
16禁止無故晚起床,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裡起床。發現一人次扣0.5分
17禁止偷盜行為或為盜竊作案提供消息者。發現一人次扣5分,並作紀律處分。
18禁止在宿舍及宿舍周圍攀爬。發現一人次扣2分
19禁止在宿舍故意鬧事、挑起事端。發現一人次扣5分
20禁止互串宿舍(本班級同學也不允許),發現一人次扣2分,若有留宿異性者各扣5分,並給予紀律處分。
21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電器。發現一人次扣1分
22杜絕浪費,必須做到人走電關、水停。若有者一次扣1分
23禁止在宿舍樓內販賣商品及介紹他人推銷商品,若有者一次扣2分
24禁止私自調換門鎖或拆、搬床位。若有者一次扣2分
25禁止在宿舍內傳閱、播放、觀看淫穢音像製品和書刊雜誌。發現每人次扣2分
26禁止在公寓內聚眾打架、鬥毆、姿意鬧事或參與打架、作偽證、提供兇器。若有者每人次扣5分,並作紀律處分。
27禁止晚上使用手電筒。
28請假回家而不住宿的學生必須要到班主任處開請假條並且提前交到生活老師處。
29借錢、借物不歸還並且造成一定影響者。
30隨意拆看他人的信件,隨便使用和翻動他人物品。
31不能在宿舍拍球、踢球。
二、公寓衛生管理制度規定
1、公共場所全部由學生負責清理,室內衛生由住宿學生輪流值日,共同負責。值日生利用早操、課外活動時間打掃衛生(節、假日不變)。公共衛生安排到寢室後由寢室長責任到人,每天的寢室衛生打掃及整理必須責任到人,若打掃不幹凈者扣1分,沒搞者扣3分。(上、下午均進行檢查),每周一下午為大掃除時間,要按內務標準做好。
2、垃圾由學生倒到垃圾車,每天由值日生負責,不完成者扣0.5分。
3、每天早上起床后各自負責整理好物品、折好被子等。若凌亂每次扣0.5分。
4、每天的臟衣服及時清洗,不得浸泡於桶內,違者每人次扣0.5分
5、每天內務衛生不搞者每次扣2分,衛生未按衛生標準搞好,每處扣0.5分
為了維護學生宿舍的良好秩序,為學生創造一個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結合我校關於住宿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着以教育為主,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為輔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1) 未經學生處批准留宿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在宿舍內不論進行何種性質的賭博活動,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使用電爐、各種灶具、加熱器者,除沒收外,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發生意外事故,則一切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4) 私自從室外亂接電線者,除沒收電線外,紀律上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 在室內亂接、亂拆電源線、電器者,除照價賠償外,紀律上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6) 在宿舍樓內隨地大、小便,亂潑污水,亂倒剩菜剩飯,在門、牆上踩腳印者,除清理好現場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7) 在宿舍樓內亂丟廢棄物,隨地吐痰,除清理好現場外,寫檢查並通報批評;
(8) 損壞公共財產、公用設施的,除按實際價值賠償外,視損壞性質、手段、後果,紀律上給予相應的處分;
(9) 未經學生科批准,在宿舍樓內張貼廣告、影訊、啟事等材料者,除清理現場外,紀律上給予通報批評;
(10) 違反作息制度,在宿舍樓關閉后回宿舍的,作遲到處理,每次扣1分
(11) 學生在宿舍樓內、室內從事經商活動的,除沒收所有商品外,紀律上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2) 未經學生科批准同意,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3) 對於拒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重犯者,加重處分;
(14) 連續通報批評兩次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
(15) 夜不歸宿者或經常在熄燈之後返校者,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6) 在學生宿舍樓內違反校規校紀,因個人原因造成各類事故的,責任人按事故經濟損失予以賠償。觸犯法律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7)個人扣分累計達到20分以上者請家長到學生科協助學校教育,達到30分以上者開除寄宿生住校資格,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註:請班主任組織學生和衛生內務標準一起進行學習!
長沙財經學校學生科
201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