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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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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秘密是關係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 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保密範圍和密級確定

  第六條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七條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力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八條 公司秘級的確定:

  (一)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二)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三)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書級。

  第九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總經理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對於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四條 具有屬於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並扣發工資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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