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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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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樓管理制度(一)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經理和主管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陞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迹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迹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陞制度》規定的,給予晉陞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經理店長進行審核;

  3、總經理或店長批准。

  第三節 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元:

  1、隨意吐痰,丟紙屑果皮者;

  2、早會遲到者;

  3、營業時間內聚眾聊天、看小說、吃零食、打瞌睡、抄寫非公事文件者。

  4、崗位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5、當班期間未佩帶工牌、未穿着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門示未化淡妝者;

  6、禮儀、稱呼不規範者(包括對主管、攝影師、化妝師、設計師的稱呼);

  7、填寫各種工作表格不認真、漏填者;

  8、當班期間當眾化妝,修剪手、腳指甲者;

  9、打卡后吃早餐者;

  10、下班后自己工作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衛生、關閉電腦、空調等。

  11、未按公司規定使用公司設備者。如電腦等。

  12、上下班忘記打卡者。(須有主管開單證明確有準時上下班)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20元:

  1、未經許可而無故不列席公司會議者;

  2、未經許可而私自帶人進入工作場所者;

  3、離開工作崗位未辦理代班手續者;

  4、安排任務未及時完成者;

  5、竄崗、隨便進入其它部門工作室者。

  6、上班時間吵鬧、大聲喧嘩而不聽糾正者。

  7、利用公司設備電腦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者。

  8、上班時間洗頭洗自己私人衣服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50元:

  1、未經主管同意外出者

  2、態度惡劣,傲慢,不接受管理,當眾頂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設備做私人事件者。如電話、打印機、複印機等。

  4、在顧客面前吵架、說粗話有損公司聲譽形象者。

  5、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檢舉屬實者。

  6、有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7、出席各種會議或者工作,代他人簽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0—500元:

  1、與顧客或員工發生斗歐吵架事件者,由部門主管根據情節作出處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私拉電源影響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業者。

  第十三條 有以下行為者,做記過或開除處分:

  1、利用私人對公司不滿,煽動員工情緒製造事端者。

  2、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職務調動者。

  2、在外散布謠言,製造事端,嚴重影響公司形象者。

  3、泄露公司營業機密,如效益,拍照對數,促銷計劃與發展營運計劃嚴重者。

  第十四條 有以下行為者視情覺嚴重報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私自偷取公司產品(包括****、加洗、壓膜、複製光盤等)與顧客產生交易者。

  2、盜取、偷竅顧客、同事、公司財物者。

  3、盜取、泄露公司內部高級文件、機密者。

  第四節 考勤制度

  第十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二次或四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或忘打卡者,必須有部門主管批准簽字,每月不能超過兩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后統一交予會計

  第十六條 忘打卡每人次處於二元處罰,以每一次遞增一元。(即第一次忘記打卡二元,無次忘記打卡三元,三次四元以此例推)。

  第十七條 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一分鐘三元扣罰,每月遲到超過五次在原有處罰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條 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時不辦理任何手續,作曠工處理。曠工按三倍扣除當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考勤工作由會計負責,考勤員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堅持原則

  第二十條 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在發工資前應進行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計算工資。

  第二十一條 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前前台領取統一公文,正確填寫,報有關主管簽字后,然後在急時送回前台。

  1、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請假,如必須請假,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得到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離開崗位;

  2、如因突發事件不能到崗者,須立即託人帶信或打電話通知部門主管說明原由,由部門主管當日下班前補辦手續上交人事部;

  3、員工因病(事)請假,公司不發當日工資。不足一天的,以所以崗位每日上班時間鐘頭數,按比例扣發當日部份工資,並扣除當月滿勤獎金;

  4、員工請事假在三天以內由經理(主管)批准,超過三天者須報總經理批准;

  5、部門經理(主管)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准;

  6、員工請假,必須在批准的期限到時上班。特殊情況超假,應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證明,以補辦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便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論處;

  7、如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進行申請;如有突發事可以在8點之前打電話。8點之後無效

  8、員工在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事假超過三十天者,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終福利、獎勵待遇;

  9、因參加社會活動、工作、業務需要或會議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給予公假,工資照發;

  10 因某些原因想辭職的,必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總經理簽字後生效。簽字時間往後推30天才可以正式辭職。

  (以上規章制度全體員工簽字即日生效)

  影樓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航空攝影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航空攝影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航空攝影,是指在飛機、飛艇等飛行器上搭載攝影設備,對地球表面進行以民用測繪為目的的攝影、掃描等獲取地理信息數據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航空攝影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做好測繪航空攝影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共享機制,避免重複實施相關測繪項目。

  第六條 測繪航空攝影包括基礎航空攝影和非基礎航空攝影。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非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出資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基礎航空攝影應當納入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相關預算應當盡量滿足基礎測繪工作急需,基礎航空攝影所需經費從預算安排的基礎測繪專項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本部門工作需要,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礎航空攝影項目建議。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平衡后,編製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年度計劃。

  第九條 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應當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前,測繪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凡登記的項目已有適宜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利用已有的成果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航空攝影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成果資料的質量。

  第十二條 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成果資料送軍隊有關部門進行軍事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法定授權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使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項目出資人根據需要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

  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未經質量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測繪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出資人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目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成果資料目錄,促進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的社會化應用。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的歸檔保管和保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條 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其他地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用於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以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十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需要利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中含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在利用前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

  第二十條 向境外提供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航空攝影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提供、利用單位的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到匯交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后未按規定移交的;

  (二)不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及時、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關測繪航空攝影成果利用保密規定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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