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管理制度(一)
為加強礦燈管理,提高礦燈使用率,確保井下職工安全生產,特制定礦燈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礦燈管理規定
1、所有下井人員換好衣服后,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
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
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並注意指針的狀況,錶針起穩正常後方可離開,如錶針指示不正常(如錶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
4、如發現自己使用的礦燈出現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並向燈房負責人彙報 。
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給予30-50元罰款。
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如發現隨意拆卸,扣發礦類並嚴肅處理。
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乾淨,否則給予責任人5-20元罰款。
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
9、工作變動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
二、充電室值班員職責
1、熱愛本職工作,每班對所有礦燈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
3、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責。
4、班中進行衛生清掃工作。
5、值班人員接班兩小時后,應將未交燈人員名單匯總報調度室。
三、獎罰制度
1、丟失礦燈每盞賠償70元;
2、損壞礦燈造成報廢賠償70元。
3、損壞燈線賠償15元;
4、損壞燈頭賠償15元;
5、私自拆卸礦燈,賠償15元;
6、私自打開燈頭閉鎖或換燈泡后,不讓值班人員上鎖造成失爆,危及礦井安全罰款200元;
7、拿礦燈私做他用罰款50元。
8、上井不交燈,每過一天罰款10元。
9、無理取鬧,不聽勸阻罰款50元,交保衛部門教育處理。
10、漏充電一次給批評,再次發現罰款10元。
11、偷盜礦燈罰款100元,對揭發、抓獲偷礦燈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12、丟失礦燈,應立即到燈房辦理申補手續,兩天不報者罰款10元。
13、值班員不嚴格礦燈考勤,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14、值班員服務態度不好,要認真追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經濟處罰。
15、由於管理不善丟失礦燈,每盞罰當班值班員70元。
礦燈管理制度(二)
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量和按規定進行充放電工作。
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作業,收發燈要嚴格執行“三對號”無手續不得發燈。
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出現紅燈必須進行充電鑒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閑人進入燈房。
七、對在接班后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須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礦)調度室。
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度端正,搞好設備的整潔和環境衛生,準備好保養好維護礦燈所需的根據、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時填寫好各項記錄。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班前會制度,必須堅持班前20分鐘開班前會。提前10分鐘開始接班,要在正點交接完畢。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對口,檢查后簽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況:
(1)交清充電情況、燈數;
(2)交清本班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
(3)交清工具和記錄本;
2、接班要檢查充電燈數及充電架情況,發出燈數,要注意三相符,檢查根據是否夠數或損壞,各種記錄填寫是否齊全。
3、有下列問題不予交接班:
(1)發現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況,應拒絕交接班,並向領導彙報 。
(2)到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要向領導彙報,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4、交接雙方要經口對口檢查后,確認無問題,雙方在交接簿上簽名,下班人員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各班互創條件,搞好燈房管理。
操作規程
一、礦燈檢修
礦燈到礦后,要先對每一盞礦燈進行檢查,礦燈必須外觀光潔無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裝,牢固可靠,轉動件應能靈活轉動,接觸良好,無軸向串動。
二、充電
未經使用或經過大修后的礦燈,必須先經過充電。
1、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在整個充電過程中,電壓維持不變。
2、充電時必須保證每層的充電電壓為5.50±0.10V,充電電流不大於0.8A。
3、充電時間不少於10小時。
4、每各一小時調整一次充電電壓。
5、充電時必須關閉光源,不得開燈充電。
6、在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個別電池充電電流特別小或無電流,應仔細檢查充電迴路內各接觸點、充電保護電路板及電池。
7、充電時間不足12小時的礦燈,不準發出,用備用燈替補。
8、長時間擱置不用的礦燈每月應進行一次補充電。
9、交回的礦燈不得長時間擱置,必須及時充電,保證礦燈的充電時間。
10、礦燈在正常使用中應避免短路。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領用發放
1、領燈人員必須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后發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燈。
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燈時間,做好收發燈的準備工作。
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制度。
4、燈房值班人員發燈時要叫號,以免發生錯拿和丟失。
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數量,做到燈、牌相符。
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燈、滅燈。
7、發現有人故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
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后,要認真檢查並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
二、考勤制度
1、燈房值班人員每班按實際發放數量認真填寫礦燈考勤記錄簿。
2、燈房值班人員對每盞礦燈要按班次考勤,必須做到準確無誤。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礦燈是煤礦工人工作的眼睛,礦燈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礦工的生命安全,關係到每個工人的幸福歡樂。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礦燈,特制定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一、凡井下在冊職工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指點地點燈房辦理領燈證供入井領燈用。如領燈證丟失及時向燈房什麼作廢,並辦理補牌手續,如不及時申明作廢致使礦燈丟失者,由本熱負責按丟失礦燈處理。
二、丟失領燈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交補領燈證工本費給予補發,未補領燈證者,調度室臨時借燈證只准借燈一次,再不辦理借燈手續,不予發燈。
三、凡是外來參觀學習 等人員下井時,實行臨時街燈制,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作廢,如未及時申明作廢造成礦燈被冒領時,由臨時借燈證負責人按價賠償。
四、因公損壞礦燈時有兩名旁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經礦領導批准后免於賠償。
五、由於個人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礦燈零部件損壞,一律按價進行賠償。
六、反發現由於個人隨意打開燈鎖及閉鎖螺釘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損壞礦燈論處。
七、反無正當理由丟失或損壞礦燈(包括燈房工作人員)者,按價賠償。
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檢查和維修
1、每班沒小時對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進行一次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發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礦燈不準發出。
3、發燈前檢查電池的充電情況,充電不足的礦燈不準發出。
4、每天每人定時檢查礦燈。
5、每班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對充電架上的電壓表進行一次校對。
二、完好檢查
由班長組織 每月檢查兩次,隊長每月檢查一次,並與京津冀責任制考核掛鈎。
三、正常運行的礦燈使用壽命為500次循環,到期礦燈必須及時更換。
四、對正常運行的充電架設備,在保證日常維護和檢查的同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檢修,一年一次大修。
礦燈管理辦法
礦燈是煤礦工人井下作業時的眼睛,抓好礦燈維修質量,保證礦燈每盞完好,對煤礦安全生產意義重大,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
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
三、礦燈的維護、檢修一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
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給礦工。
五、充電后的礦燈必須達到標準規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於11小時。
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於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
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 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並排出名次。
礦燈管理制度(三)
一、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着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
二、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鬆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三、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四、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五、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六、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並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礦燈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