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棉花產業發展規劃
(2006—2010年)
一、發展現狀及市場前景分析
我縣是省棉花主產區之一,全縣棉花種植面積近12萬畝,棉花年加工能力5萬噸。2005年全縣棉花產量7200噸。我縣植棉歷史悠久,土壤、氣候適宜種棉,適宜種植面積近20萬畝。植棉比價效應高,2005年我縣糧棉比價達到1∶10.5。棉花流通體制改革以來,棉花收購市場主體多元化,棉花銷售順暢。
我縣棉花產銷還存在生產、加工規模小,品質結構不合理;組織化程度低,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帶動力不強;棉花產業投入不足等問題。必須加大力度,推進我縣棉花產業化發展。
二、目標和建設內容
(一)總體目標:到2010年,全縣棉花種植面積達15萬畝,總產9490噸,其中發展優質專用棉生產基地12萬畝,單產70公斤以上;培育加工產值或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的棉花加工和經營型龍頭企業2戶,億元以上的龍頭企業1戶;帶動農戶由5.5萬戶增加到7萬戶。
(二)優質棉基地建設。選擇區域土地平坦、灌溉條件較好、日照充足、光熱資源適中的中東部棉花優勢區域十字、石沛、襄河鎮、草庵、二郎口、六鎮、馬廠、大墅、復興等九個鄉鎮。發展優質專用棉12萬畝,產量8000噸,霜前花率達80%以上,建立以適紡40支紗為主的原料生產基地,提高棉花品質的一致性。加強棉田基礎建設,改造中低產棉田,擴大植棉規模,推廣促早栽措施,提高棉花單產、纖維成熟度和品質一致性。
(三)龍頭企業建設。採取外引內聯、重組、兼并、收購、股份合作等形式,培育一些大規模、高起點、外向型、具有較強牽動力的龍頭企業。形成以改制后的棉麻企業為支柱,以省、市級龍頭企業為主體,以中小龍頭企業為依託,力爭在3—5年內,形成加工產值或銷售額上5000萬元的棉花加工和經營型龍頭企業2戶,其中產值或銷售額億元以上的1戶。
(四)市場體系建設。依託安徽佳能棉業的資金優勢和加工優勢,以及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安徽工作站的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的加工設備和資源優勢,廣泛吸納省內外大型棉花經營企業、紡織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成為交易市場股東。力爭到2010年,建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皖東棉花交易市場。
(五)良種繁育體系建設。重點抓好良種繁育體系、優質棉生產體系、信息技術與推廣體系和棉花科技支撐體系。
1、建設棉花原種場。選擇條件較好的縣棉花原種總場,建設3個原種生產基地,原種生產基地規模3000—5000畝,雜交制種規模1000畝以上,主要任務是原種生產,為良繁基地提供原種,開展雜交制種,培育2—3個適合我縣土壤、氣候特點的優質棉種。
2、建設良種繁育基地。根據我縣棉花播種量,按照全縣植棉面積15萬畝計算,需要精加工棉種20萬公斤,外銷雜交棉種30萬公斤,需要建設良種繁育基地5000畝左右。
3、完善良種棉加工廠。重點扶持縣棉花原種總場所屬的棉花良種加工廠。主要是廠房、倉儲設施建設改造,精加工棉種生產設備的添置、更新,種子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等。
4、建立優質高產示範區。選擇一批植棉面積在萬畝以上的鄉鎮,建設高標準棉田示範區,通過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展示與示範,帶動本地的棉花生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抓好落實。由縣農委牽頭,負責全縣棉花產業化規劃實施中的指導、協調、信息發布、標準制定和項目論證、龍頭企業申報初審等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切實把棉花產業化發展規劃落到實處。
(二)依靠科技,實現優質高產高效。在全縣棉區圍繞兩熟栽培,重點解決機械化機械化制缽、鋪膜,工廠化育苗移栽及抗旱、排漬問題。實施棉花精準栽培工程,精量、半精量播種。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建設病蟲草害監測系統,實行綜合防治,實現優質高產高效。
(三)加強品牌整合,實施棉花品牌戰略。加大對棉花加工機械設備技術改造力度,提高棉花加工質量。實施品牌戰略,生產加工國際國內市場叫得響的品牌棉花、免檢棉花、“無三絲”棉花,以滿足國內外棉花消費需求。
(四)發揮我縣棉花行業協會作用,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行業管理,進一步強化棉花行業協會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貫徹落實政府對棉花產業的扶持政策,參與審核產業化項目和龍頭企業及資金的安排,檢查督促資金、項目的落實和實施。同時,要大力發展農村各類流通、服務中介組織,培育農村經紀人隊伍,努力提高組織化程度,拓寬流通渠道,促進農民增收。
(五)加強政策扶持,多渠道增加投入。要充分利用WTO規則內的國內支持空間,“綠箱”政策措施,在棉花生產、科研、良種繁育推廣、棉田基本建設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縣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民特別是種棉大戶發展棉花生產。
(六)規範棉花市場秩序,嚴格質量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未取得經營資格而擅自收購、加工的企業及擅自設立的棉花現貨交易市場,要堅決取締。加強對棉花質量的監督執法,嚴厲打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級等違法行為,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軋花機和土打包機,一經發現,堅決封存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