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方(甲方):深圳市國土房產物業管理服務中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於深圳市福田區下梅林梅山苑 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
第二條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為 年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乙方可將出租房屋作 用途。
甲方保證出租房屋能夠作上述用途使用,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乙方將出租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
第四條 甲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出租房屋的單位租金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七條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貳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 即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八條 租賃期間,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支付當月租金、物業管理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九條 雙方同意以委託建設銀行托收為結算方式,乙方保證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賬戶內有足夠的金額支付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
每月五日後第一個工作日為乙方應繳甲方的各項費用的銀行托收日,托收不成功的租戶可於托收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到甲方業務大廳繳納現金,並承擔由托收日後的第一日起計的應繳費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並且在乙方滯納期間,甲方有權進行督促,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第十條 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
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並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在結清費用后甲方向乙方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甲方應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內進行維修;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鑒證後代為維修。
本條維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乙方使用損壞的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合同登記機關鑒證后,由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因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須報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及時通知乙方後方可進行,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同意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乙方不得因裝修或其它原因改變房屋結構,否則視為違約。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於他人,否則視為違約。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應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地產;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 按本合同規定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達壹個月;
(二)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四)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五)乙方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
甲方依據上述情形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遷離並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預交款項有結餘的,應當將餘款退還乙方。但保證金無權要求退還。
第十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
(一)甲方遲延交付出租房屋壹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