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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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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3)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後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帳戶,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簽字)

  (註: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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