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亞名劇《威尼斯商人》無疑是一部文學巨著,莎學界的評論也使其內在的文學價值得以淋漓盡致地展現;而另一方面《威尼斯商人》也不失為一部法律傑作,看似嬉笑怒罵的喜劇折射出莎士比亞時代的西方法律問題和法文化,其法學研究價值也是不可忽視的。
《威尼斯商人》一劇中法律貫穿始終,當時各階層的普通民眾對法律深信不疑,夏洛克試圖通過法律主張權利,報復一直欺壓他的基督徒;而鮑西婭裝扮的法官最終也是通過法律以及法律解釋來實現基督徒眼中的正義,可見法律至上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是西方法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劇本的第四幕中,夏洛克依據契約把安東尼奧起訴至法庭,要求強制執行那“割一磅肉”的約定。雖然法官大人也知道該契約的內容是荒唐的,不公正的,但是既然雙方在契約中已有明文約定,法庭也只能按照契約的內容做出判決。幸好安東尼奧友人的未婚妻鮑西婭假扮法律學者來到法庭,宣布“這約上所簽訂的懲罰,於法律條文的含義並無抵觸”,夏洛克有權在安東尼奧的胸前取一磅肉;可是因為合同上只寫了一磅肉,所以如果在取肉時流出一滴基督徒的血,或者所割超過一磅或不足一磅,就是謀殺,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抵命並沒收全部的財產。
在《威尼斯商人》所敘說的那個時代,合同等同於法律仍然是一項普遍的原則。按照古羅馬的法諺“合意創立法律”的意思,只要是立約人當時是自己做出承諾的,無論是多麼不合理的合同,就只能自認倒霉。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東尼奧之間這樣的無理合同依舊被認為和法律一樣具有強制力。法庭只能嚴格依照當事人原先約定的合同文字字面意義進行判決。因此在《威尼斯商人》法庭審判的前半部分,雖然公爵也知道那個“割一磅肉”的契約的內容是荒唐的,不公正的,但“公爵不能變更法律的規定,因為威尼斯的繁榮,完全倚賴着各國人民的來往通商,要是剝奪了異邦人的應享的權利,一定會使人對威尼斯的法治精神產生重大的懷疑。”,如果不准許夏洛克的請求,威尼斯的憲章就會失去效力,城邦也將不成其為自由邦。威尼斯的法令只是一紙空文。
在第四幕的前半部分,莎翁讓我們看到了西方人的法治信念,儘管書中所提到的“威尼斯的法治精神”本身還帶着人治的色彩,但西方人們對法律的重視已表露無疑,同時莎翁也讓我們看到人們心目中的正義與法律有時是會發生衝突的。如果沒有鮑西婭的出現,法庭可能就會嚴格按約執行,會剝奪安東尼奧的生命,可見,法律的執行很可能會犧牲個案的實體正義。
鮑西婭的出現是情勢發生了改變,她巧妙地運用了法律解釋,使得夏洛克不得不撤訴。后又進一步指出夏洛克撤訴就說明他原來的本意只是想謀害安東尼奧,使得夏洛克被沒收財產,並被迫改信基督教。
鮑西婭剛開始並無直接與夏洛克交鋒,還是委婉地勸導夏洛克更改合同,接受違約金,了因此我們也可看出,儘管鮑西婭的目的是為了解救安東尼奧,但她仍不會選擇突破制度限制來實現仁慈正義,因為如果法律因人情而變動,法律就失去權威,人情就可以借法律的名義或者越過法律來行使統治。就象鮑西婭所說的:“威尼斯誰也沒有權力變更既成的法律,要是開了這一惡例,以後誰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麼壞事都可以乾的。”這一情節又一次向我們展現西方法治觀念的普及。
正如鮑西婭所言,“執法者倘能把慈悲調劑着公道,人間的權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沒有差別。”但“神力”與“權力”畢竟是有區別的,權利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下行使,我們必須承認永恆正義與法律正義之間存在着距離,正義只能在法律的範圍內獲得相對的實現。因此,鮑西婭巧妙的對合同進行解釋以實現正義,使夏洛克所得到的公正比他所想的公正更加公正,從表面上看,鮑西婭似乎是處處為夏洛克打算,而實際上把夏洛克一步步地逼向絕路,最終使得夏洛克撤訴。同時通過其撤訴指出夏洛克的本意只是想謀害安東尼奧,最終使其反受其害,受到威尼斯法律的嚴懲。
莎士比亞借鮑西婭之口提出的通過合理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實現法律與正義的平衡,在當今社會仍然具有現實意義。法諺有雲“法是善良公正之術”,但也如書中所說“魔鬼也會引證《聖經》來替自己辯護”,法律如果被濫用,即便是如神法一樣的法律也無法實現正義。
最後還想討論的問題是就是在這場審判中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公平公正,我個人覺得並沒有,這是當時的法治思想仍帶着一定的人治思想所造成的。夏洛克作為身在威尼斯的猶太人,屬於異邦異教的弱勢群體,在劇本中也講述了安東尼奧因各自教義的不同經常對夏洛克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羞辱,因此夏洛克的怨恨是可以別理解,正如他所控訴的:“難道猶太人沒有眼睛嗎?難道猶太人沒有五官四肢、沒有知覺、沒有感情、沒有血氣嗎?他不是吃着同樣的食物,同樣的武器可以傷害他,同樣的醫藥可以療治他,冬天同樣會冷,夏天同樣會熱,就像一個基督徒一樣嗎?你們要是用刀劍刺我們,我們不是也會出血的嗎?你們要是搔我們的癢,我們不是也會笑起來的嗎?你們要是用毒藥謀害我們,我們不是也會死的嗎?那麼要是你們欺侮了我們,我們難道不會復仇嗎?”雖然說為割下安東尼身上的一磅肉而驅使夏洛克走上法庭的是憎惡和復仇心,但在當時的法律來說,這也是他的權利,他也是為了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即便在眾人的唾罵之中,在法官和鮑西婭的不斷勸說中他還是要求法律,不肯屈服,敢於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為自己而鬥爭,在一點上夏洛克所表現出來的不可不算是一種勇氣,同時也是對當時對當時威尼斯的宗教偏見的一種反抗。
在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鮑西婭雖然不斷地勸導夏洛克要慈悲要憐憫,可是她卻並無賦予夏洛克一絲慈悲憐憫,她剝奪了夏洛克認為比生命還重要的財產。而安東尼奧表面上似乎給予了夏洛克慈悲憐憫,可是卻強迫夏洛克放棄他信仰了50多年的猶太教,成為他自己最仇恨的基督教徒,雖然安東尼奧可能出於一片好心,但這對於夏洛克來說,無疑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所謂可恨之人也必有可憐之處,仔細思量,這樣的判決定對於一個在異鄉長期受人欺辱,唯一的女兒私奔並帶走了他大部分的財產的老人來說會不會有失公正?既然鮑西婭用如此精彩絕倫的憐憫詞去勸說夏洛克,為什麼就不能講“慈悲像上天的甘霖”那樣將在夏洛克身上呢?可見,在這場訴訟之中,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受到平等的對待,這是由於當時的宗教的差異導致在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權上的偏差所造成的,體現了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差距。
《威尼斯商人》看似皆大歡喜的喜劇結局實際上蘊涵著辛辣的諷刺。被壓迫階級在法律面前的無助發人深省。莎翁通過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真正的法治社會的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和保障每一個主體的權利,而法官作為法律和正義的化身,更應當公正司法,平等對待每一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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