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管理制度(一)
一、學校公共廁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應每天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逢衛生大掃除,安排班級學生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公共廁所應確保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水沖式廁所要保持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周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師生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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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廁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公廁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和《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附設的公廁。本市市區及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工礦區、旅遊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條 設置城市公廁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車站、廣場、繁華街道兩側、集貿市場、旅遊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附近,必須設置城市公廁。
第五條 城鎮街道兩側的城市公廁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其他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使用城市公廁,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施設備,服從公廁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 城市公廁實行有償服務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城市公廁。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廁,須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築,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並懸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須佩戴服務證,按規定要求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還須懸挂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對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城市公廁內及其周圍亂扔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亂貼;
(二)破壞公廁設施,擅自佔用和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三)私占公廁,在公廁周圍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廁管理制度(三)
一、公廁應有專人管理、有保潔制度。
二、公廁每天保潔次數應不少於2次。
三、公廁內採光、照明和通風應良好,無明顯臭味。
四、公廁內牆面、天花板、門窗和隔離板無積灰、污跡、蛛網、無亂塗亂畫,牆面應光潔,公廁外牆面應整潔。
五、公廁內地面光潔,無積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潔,大便槽兩側應無糞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無水銹、尿垢、垃圾,管道保持暢通。
八、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具、沖水設備等完好,無積灰、污物。
九、公廁設有醒目標誌牌,方便群眾入廁。
十、蠅蚊孳生季節,應定時噴洒滅蚊蠅藥物,有效控制蠅蛆孳生。
公廁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