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報備制
一、否定報備制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各項業務中,認為管理服務對象的訴求事項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精神,決定不予辦理的事項,要實行登記備案或請示報告的制度。
二、否定報備制適用於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三經辦人對管理服務對象的訴求事項要嚴格對照有關法律,認真檢查核對,對適應否定報備情形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在5個工作日內以規範化文書向分管領導或向上級機關報備,並進行登記備案。
四、下列情形適用否定報備:
(一)管理服務對象請求解決問題或要求提供服務,沒有提供必須的證件或事實依據,或所提供的證件、事實依據經審核后認為有誤或不實而不能予以辦理的;
(二)管理服務對象的請求或要求違反國家法律,依法不應予以辦理的;
(三)管理服務對象採取偽造、隱瞞、欺詐等方式提供證據、依據被查證屬實的;
(四)其它否定報備情況。
五、否定報備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對一般事項的否定,經辦人員提出否定意見、理由和依據,送交所在工作機構領導審查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二)對重要事項的否定,經主管機關分管領導審查后,報機關主要領導審批或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六、對經核實符合否定條件的事項,由經辦人員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內容主要包括:審辦單位或審辦人姓名、聯繫電話、審辦事項、否定的理由及依據、領導審批意見等,與審辦材料一起存檔備查。
七、屬於超越經辦人權限的事項,經辦人員沒有否定權,應及時請示分管或主管領導,不得隨意或濫用職權給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領導接到否定的請示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八、否定報備必須按規定或承諾的時間辦結,並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務對象。
九、管理服務對象要求退還被否定的審辦材料的,應當退還。退還材料時管理服務對象應出示身份證明材料並簽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