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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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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一)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律師事務所

  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甲方因事宜,現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從事以下事宜: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作為上述事務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律師及助理對其獲知的甲方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律師做出的風險提示和法律意見,進行獨立地判斷及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時,填寫的郵寄地址和聯繫電話,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聯繫和送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郵寄地址、聯繫電話不真實、填寫錯誤或者未及時通知,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法律服務費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發生的差旅費、調查費、翻譯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師的過錯提出終止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過錯,甲方提出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甲方按合同約定將代理費款項支付給乙方時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可以另行協議。

  (簽字頁)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簽章):代表(簽章)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二)

  甲方(企業):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聯繫方式:

  乙方(律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為 項目 層(即“ ”)商品房預售、銷售 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上述事項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

  1、 提供 房地產法律、法規及政策 諮詢,提出法律建議;

  2、 應甲方要求, 協助辦理商品房預售或銷售登記備案手續;

  3、 協助草擬、制訂、修改或者 審核相關銷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房須知、認購協議書等 ;

  4、 應甲方要求, 協助選擇商品房代銷商,審核代銷合同,協助監管代銷行為 ;

  5、 應甲方要求, 協助甲方銷售人員向客戶解釋合同條款,審核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條款 ;

  6、 提供與甲方專項顧問事項相關的法律信息;

  7、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銷售人員進行法律培訓。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組織專業法律服務團隊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專項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法規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專項法律服務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備查。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有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應給予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與乙方律師聯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專項法律顧問;

  6、甲方有權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務費

  1、合同自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是否續約以及法律顧問費具體金額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2、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乙方採用以下方式收取:

  法律服務費採用固定收費,按每戶購房者支付人民幣千分之一點二計算。支付方式為:甲方應於次月5 日前將其代收的購房者支付的律師費轉付給乙方。

  3、甲方將法律服務費匯至乙方以下銀行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法律服務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即視為乙方已收到,乙方應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額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暫停支付相關費用,直至乙方提供發票。

  如需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應當由雙方共同協商並書面確認,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並應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據本合同預期可得的全部律師費:

  1、甲方的委 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務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 —8 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務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特快專遞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特別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三)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事務所

  甲、乙雙方就企業勞資專項法律服務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師

  乙方應指派工作勤勉,認真負責,並對所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服務。

  經與甲方協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師組成工作小組為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服務。

  2、服務事項

  在甲方支付了規定費用后,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1)對甲方目前勞資狀況進行分析,出具《企業目前勞資狀況分析報告》;

  (2)針對甲方的實際情況,為甲方出具《企業用工制度策劃書》;

  (3)審閱甲方與員工訂閱的勞動合同,對其提出修改意見或重新提供規範的勞動合同。對於尚未簽訂的員工,提供新的勞動合同;

  (4)審閱甲方現有的規章制度,對其提出修改意見或重新擬定規範的規章制度;

  (5)根據甲方的運作流程,擬定商業保護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勞資糾紛預警機制》;

  (7)對甲方的有關人員進行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培訓。

  3、乙方的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務實施過程中及完畢之後,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觸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專有性質的資訊,並將維護其保密性。

  4、甲方的責任

  甲方同意與乙方真誠合作,如實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資料,積極配合乙方工作,確保乙方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履行本合同條款, 按時支付費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

  5、付費方式

  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元整。上述款項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權不予退還已經收取的法律服務費。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況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當理由包括:甲方的違約或在實質問題上甲方拒絕與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議,以致乙方隨後的工作無法開展。

  任何一方擬依據本款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兩周通知對方。當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費用。

  7、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將另行協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 傳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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