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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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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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表人】【 】姓名: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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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為【現房】【預售商口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商品房地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 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 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3) ;
(4) ;
2.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將交付買受人使用;
1.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 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2. 。
3. 。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需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人》。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輸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連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高度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不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
6. 。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公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不述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台、電梯、其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