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牌樓街道敬老院、托老所入住協議
甲方:鄉鎮(街道)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敬老院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院 民 (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村(居)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丁方)
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貫徹《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為切實做好五保供養工作,維護五保供養、托養對象合法權益,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就丙方入住乙方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將五保供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強敬老院建設,增添必要的設施設備,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敬老院的安全、管理、服務工作,確保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入住安全;
2、按照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的相關規定,建立五保、托養對象集中供養專帳,按時將五保供養金、管理服務經費劃撥敬老院,定期與不定期地檢查敬老院帳目;
3、建立五保、托養老人集中供養的管理運行機制,與丁方建立五保供養、托養聯繫制度;
4、處理敬老院管理、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5、按照規定配備敬老院管理服務人員。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入住敬老院院民提供相應的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健康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和場所,保障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2、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為入住者提供相應服務。積極發展院辦經濟,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3、對入住者實行試住一個月制度,凡不適應新的生活環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經乙方勸導無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規章制度約束自己,嚴重影響到乙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其他供養對象正常生活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通知丁方接回原居住地供養;
4、不接收精神病、傳染性疾病患者入院。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間患重大疾病,應及時通知丁方。有義務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協助丁方為丙方辦理相關手續。
6、下列款項、物品由乙方按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①上級下撥的五保供養金;
②社會各界人士、社會組織、單位向敬老院捐贈的物品、款項;③院民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社會組織、單位捐贈的款項物品。
7、為保證院民有購買日用品的能力,丙方每月的養老保險金歸自己支配,乙方不再向丙方發放零花錢。
9、乙方根據丙方入住時的身體狀況建立健康檔案。
三、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提交入住乙方的書面申請和一周內經區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表,簽訂入住協議。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務的權利,有參與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權利,並有出院的自由;
2、所在村組的耕地、經濟林、宅基地等歸所在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3、遵守院內各項管理制度,外出必須向管理人員請、銷假。遵守紀律,服從管理,積极參加敬老院組織的義務勞動;
4、講文明禮貌,不打人罵人,不說粗話髒話,自覺遵守公共道德。講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得影響他人生活。講究清潔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雜物,不亂倒污水,不隨地大小便,共同維護居住環境;
5、維護集體榮譽,不做有損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說有損敬老院聲譽的話。愛護集體財產,不得損壞公共財物;
6、閑雜物品不得帶入敬老院,貴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保管,凡自己保管發生丟失責任自負;
7、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房間內安裝其它設備或改變電源線路,不得擅自生火煮飯和取暖;
8、在院生活時,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動造成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傷亡,乙方概不負責,一切後果自負。患突發性疾病應服從乙方安排,生前有權決定去逝后回原居住地以及遺物處置的權利。
9、在外欠款自行承擔。
10、去逝后決定由 處理後事。
四、丁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探視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意作為丙方供養期間的擔保人;
2、丙方去逝后,必須實行火化。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根據入住者去逝后要求處理安葬等事宜。逾時不到者,由此所造成開銷、責任均由丁方全部承擔。若親屬要求乙方為其舉辦喪事,其費用由親屬承擔。
3、對不能適應新的生活環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入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規章制度約束自己,嚴重影響到乙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應及時接回原居住地供養;
4、丙方去逝后,如有現金或銀行存款,應用於喪葬費用,剩餘部分,則歸敬老院所有;
5、協助做好入住五保對象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願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戶生活。
6、同意丙方去逝後由 安葬,並承擔相應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執一份,享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 敬老院 (蓋章)
年 月 日
丙方: 院民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丁方: 村(居)委會(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