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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資金公司(下稱甲方) │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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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資金金融單位(下稱乙方)│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及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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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 保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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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拆藉資金額度人民幣(大寫) │
│ ├───────────────────────────────┤
│ │2.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絲 忽 │
│ 同├───┬───────────────────────────┤
│經遵│ │利息從 年 月 日起息,三個月以內期限的,到期時利│
│雙守│4.清算│隨本清;三個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結息電匯甲方(季末20│
│方。│ 辦法│日為結息日);本金於 年 月 日前電匯甲方利息差額│
│研特│ │一併計息在本金內。 │
│究立├───┼───────────────────────────┤
│協此│ │甲方按起息當日清晨將款項電匯乙方; │
│商據│5.劃款│乙方歸還本息時務於結止日清晨將款項電匯甲方;雙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歸還,逾期部份按日息計3/10000收罰息,由乙方主動│
│同 │ │計還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資 │8.借據│本借據經雙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后,自簽訂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統金融單位拆藉資金時,還須有擔保單位加蓋公章、│
│給 │ │法定代表人蓋章。 │
│乙 ├───┼───────────────────────────┤
│方 │9.借據│甲方接到乙方所歸還的款項,經查收本金及利息無訛后,本借據│
│, │ 終止│自行終止;否則,需查對、查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終。 │
│議 ├───┼───────────────────────────┤
│定 │10.調│本借據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其拆藉資金之利率經雙│
│下 │整事項│方協商後作相應的變動;或按原利率即刻還款,重新訂立新借據│
│列 │ │。 │
│條 ├───┼───────────────────────────┤
│款 │11.責│所拆入資金的用途應受信貸計劃制約,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貸│
│ │ 任│原則,如有違反者乙方自行負責。 │
│ ├───┼────────────────────ぉぉぉぉぉぉぉ nbsp;
│ │12.擔│外系統金融單位拆藉資金,必須有擔保單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據│
│ │ 保│條款時,其擔保單位要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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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資金單位: │ 擔保單位: │ 拆入資金單位:│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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